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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日本和加拿大农业保险项目比较分析
来源:一起赢论文网     日期:2017-10-20     浏览数:3018     【 字体:

美国、日本和加拿大农业保险项目比较分析*  张玉环   内容提要:本文简要回顾了美国、日本和加拿大的政府农业保险项目的历史和现状,介绍了三国的政府农业保险项目经营制度以及三国政府为提高承保率所采取的措施,简略比较分析了三国政府农业保险项目的经营成本、政府成本和农户补贴效率。本文的基本结论是:这三个国家根据情况和需要选择了各自独特的农业保险经营制度,为了提高承保率而采取了一些相同的措施;但是,美国政府的措施更繁杂,也因此招致了更大的经营成本和政府成本。表面看来,美国政府的农业保险项目最成功,但实际上其补贴农民的效率明显低于加拿大。 关键词:农业保险   政府成本   经营成本   补贴效率  自1986 年世界贸易组织启动乌拉圭回合谈判以来,因政府补贴的农业保险有望免于减让承诺,许多国家开始设立或加大力度发展政府农业保险项目。到2008 年,全球有 40 多个国家有多险种(一切险)①农业保险政府项目(Mahul and Stutley2010 )。然而,这些国家中,只有美国、日本和加拿大的农业保险项目达到了较高的保险水平和承保率。这三个国家为此采取了哪些措施?成本和效益如何?本文尝试在同一个框架下就这些问题对这三个国家的农业保险项目进行比较分析,以期从中获得可供中国借鉴的经验和教训。 一、农业保险项目演进 (一)美国项目 1938 年美国《农业调整法》第五部分的内容是关于农业保险的。根据这项法案,美国联邦政府自1939 年开始实施农业保险项目,向农户提供作物产量保险,由专门成立的联邦农业保险公司负责经营和管理。农户缴纳足额保费,联邦政府承担经营成本(Kramer 1983 )。美国联邦政府和国会当时的构想是:项目运行几年之后,积累的保费盈余可以覆盖损失赔偿,联邦政府只负责经营成本,从而实现项目的基本自运行。然而,现实情况是,项目连年严重超赔,而且超赔部分只能由联邦政府补足。为此,美国国会在1943 年通过决议,要求联邦政府自1944 年起停止农业保险项目。农业保险项目只在 1944 年停止了一年,1945 年又恢复了。不过,恢复后的项目被定义为试验性质,即                                                         *感谢福特基金会和日本国际交流协会对本文研究的资助,感谢加拿大政府农业部的数据支持,感谢匿名评审人的宝贵修改建议,感谢中国社会科学院农村发展研究所曹斌博士、美国密西西比州立大学Keith Coble 教授、日本东京农业大学白石正颜名誉教授和板垣四郎教授给笔者提供的帮助。 ①农业保险基本分为三类,即多险种险(一切险)、单险种险(比如雹灾保险)和近年来试点的指数保险。习惯上人们把多险种险简称为“农业保险”,本文沿此习惯,把多险种险(一切险)农业保险简称为“农业保险”。因绝大多数多险种农业保险是以政府项目的形式存在或有政府补贴,故农业保险、农业保险项目和政策性农业保险都是指多险种农业保险。 美国、日本和加拿大农业保险项目比较分析   - 83 -控制其实施范围和损失率,尝试不同的条款、方法和技术,增加保险作物。结果到了 1974 年,按照收获面积计算的承保率只有7.5%Kramer 1983 )。 20 世纪 70 年代中期,美国国会通过法案,设立了一个灾害救济项目,覆盖小麦、玉米和棉花等主要作物。而农业保险项目中也有这几种作物。也就是说,这些作物的生产者可以自由选择参加其中的一个项目。美国联邦审计署和农业部认为,因为农户参加灾害救济项目不需要缴纳任何费用,所以,是它妨碍了农业保险项目的实施(Gardner and Kramer 1986 )。于是,1980 年美国国会通过了由卡特政府提出的《联邦农业保险法案》。该法案确定的项目目标是:10 年之后,农业保险要达到50% 的承保率,进而成为主要的救灾项目。为此,联邦政府采取的措施主要有两项:一是引入私营保险部门参与项目经营,以尽快扩大项目的覆盖范围;二是在承担经营成本之外,再提供30% 的保费补贴,以吸引农户投保。由于到20 世纪 80 年代中后期承保率远未达到预期目标,美国国会又于1994 年和 2000 年两次修改《联邦农业保险法案》,要求大幅提高保费补贴幅度和推出更多的保险产品。1990 年、1996 年、2002 年和 2008 年美国农业法案中也有关于农业保险的内容。2008 年以后,农业保险又成为美国农业法案中的重要内容。在2014 年农业法案中,农业保险成为美国联邦政府计划未来几年支出最多的农业项目(Chite2014 )①。经过 1980 年以来的持续努力,特别是90 年代中后期的强力推进,美国农业保险项目在2000 年前后实现了较大的覆盖面和较高的承保率。 (二)日本项目 日本于 1929 年出台了《牲畜保险法》,于 1938 年出台了《种植业保险法》,是实施农业保险项目最早的国家。1947 年,上述两项法律合并,形成了《农业灾害补偿法》,从而把牲畜保险纳入种植业保险的制度框架之下。《农业灾害补偿法》自1948 年开始实施。种植业保险部分为水稻、旱稻和小麦的物化成本保险,具有强制性,即种植面积在一定规模以上的农户必须投保②。项目由农民组织经营,政府补贴部分保费和经营成本(Yamauchi 1974 )。尽管有保费补贴激励和强制保险约束,农户仍不愿意投保,一些地区甚至收不上保费(Ya m a u c h i 1986 )。为了继续实施项目,日本议会和政府不得不根据农民的反应和需求频繁修改法案条款和保险合同条款,改进保险技术和服务,并几次提高保险水平和保费补贴幅度。到20 世纪 60 年代中后期,农民基本接受了农业保险项目,日本的农业保险项目因而得以正常运行。之后,日本政府开始开发其他作物保险产品,并于 1973 年和1979 年分别推出了水果和果树保险、稻麦以外的其他大田作物保险。至此,日本农业保险项目基本覆盖了除露天蔬菜和花卉以外的大多数作物。另外,自1979 年开始,日本农业保险项目又增加了温室设施及其内部植物保险③。这些后增加的保险都是自愿性质的,农户自己决定是否投保。 (三)加拿大项目④ 加拿大政府于 1939 年在西部农业区实施了小麦救灾项目,类似于地区指数保险。真正的农业保险项目由 1959 年的《联邦农业保险法》授权,并于1960 年开始实施。根据加拿大宪法,联邦政府不能经营自己的农业保险项目。为此,加拿大联邦政府把项目制度设计成联邦和省级政府合作的方式,即联邦政府设计项目,并为项目提供资金支持,省级政府决定是否参加项目以及如何实施项目。                                                          ①在2014 年农业法案的计划总支出中,营养项目占79.09% ,农业保险项目占9.39%,其余项目占11.52% 。因为营养项目的受益者是全国(包括农村和城镇)的低收入人口,故严格意义上说,这不是一个农业项目。 ②起初,最小投保面积要求是0.1公顷,1963 年上调到 0.3公顷;按照目前的标准,在北海道以外的地区,水稻和旱稻是 0.20.4公顷,小麦是0.10.3公顷;在北海道地区,水稻和旱稻是0.31.0公顷,小麦是0.41.0公顷。 ③这里提到的都是有政府补贴保费的农业保险产品。农民组织还经营其他保险产品,但因为没有政府补贴,故不包括在本文研究中。 ④本节关于加拿大项目的信息主要来自Sigurdson and Sin 1994 )  。 美国、日本和加拿大农业保险项目比较分析   - 84 -为了使农业保险项目达到一定的覆盖率,1959 年加拿大《联邦农业保险法》要求:只有当一个行政区(包括省及以下的各级行政单位)内有超过 25% 的农户或 25% 及以上的种植面积投保时,该行政区才可以实施项目。为了吸引农户投保,政府承担农业保险经营成本,并补贴20% 的保费。因为项目没做再保险安排,最早只有一、二个西部农业省份参加。1964 年,联邦政府增补再保险安排之后,参加项目的省份陆续增多。1967 年,全部 10 个省都进入了项目。此后,联邦政府几次调整项目,提高保险水平和保费补贴幅度,重新分配联邦和省政府的项目支出比例以及尝试新的保险产品等。到 20 世纪 90 年代中后期,项目达到了一定的承保率并实现了基本稳定。由于各省农业生产条件和农业在经济中的重要性不同等原因,各省对农业保险的重视程度存在差异。总体来看,在西部农业省份,项目覆盖面积大,承保率高。 二、农业保险项目实施现状 (一)美国项目 根据美国农业部风险管理局的统计(Risk Management Agency2013 ),2011 年承保的动植物(绝大多数为作物)达到132 种。其中,面积承保率在50% 以上的作物有 48 种,90% 以上的作物有 10种①。分作物统计的面积承保率如表1 所示。 表1                              种植业保险的承保率(2011 年)                  主要大田作物  其他大田作物  干鲜果和果树  蔬菜  苗圃 承保率(%85 70 73 32 85 注:①主要大田作物包括小麦、大麦、玉米、棉花(包括长绒棉)、大豆、水稻、食用高粱、花生、马铃薯和烟叶;②苗圃的承保率为2009 年的产值承保率,其他作物为2011 年的面积承保率。 数据来源:Risk Management Agency2013 )。 美国的畜牧业保险中,除了羊以外,其他牲畜和草场的保险范围和数量都十分有限(见表2)。 表2                                    畜牧业保险的承保率                         羊  奶牛  肉牛  猪  干草  草场、牧场和饲料地 承保率(%39.89 2.02 0.40 0.12 8.00  5.00 注:牲畜的承保率为2012 年数据,干草以及草场、牧场和饲料地的承保率为 2011 年数据。 数据来源:  Risk Management Agency 2013 )。 (二)日本项目 日本的保险作物中,面积承保率在90% 以上的有水稻、小麦、啤酒花和甜菜4 种。其中,水稻保险和小麦保险为强制性保险,啤酒花保险和甜菜保险为自愿保险。承保率在 50% 以上的只有 5 种,其他作物的承保率较低。日本牲畜保险发达,保费收入略高于种植业保险的保费收入。作物分类承保率和牲畜承保率如表3 所示。                                                               ①因为有些作物按具体品种承保,所以,实际承保作物的数量要少一些。 美国、日本和加拿大农业保险项目比较分析   - 85 -3                              农业保险的分类承保率(2012 年)   牲畜  大田作物 水果和果树 蚕茧 温室 设施  奶牛  肉牛  马  种猪  肉猪  水果  果树 承保率(%91.0 68.9 61.6 25.6 21.6  88.6 24.4  2.0  23.8 46.9 注:①牲畜承保率按头计算,作物承保率按面积计算,蚕茧承保率按张计算,温室设施承保率按建筑面积计算;②大田作物的承保率为全部保险作物的承保面积与种植面积之比值。 数据来源:農林水産省経営局:《農業災害補償制度年報》,2013 年。 (三)加拿大项目 加拿大种植业保险的农民参与率为 50% 55% ,面积承保率为 65% 70% Agriculture and Agri-Food Canada2010 )。加拿大农业部提供的各类作物产值承保率如表4 所示。在几十种保险作物中,承保率在50% 以上的有 48 种,在 90% 以上的有 10 种。加拿大的牲畜保险项目提供牛和猪的价格保险服务,最早由阿尔伯塔省于2009 年开始实施,2012 年西部四个省份全部加入,目前还处于起步阶段。 表4                                 作物分类产值承保率(2011 年)                 粮食和油料  豆类等杂粮  水果  蔬菜 承保率(%75.18 67.52 41.89 65.49 数据来源:加拿大联邦政府农业部提供。 三、农业保险组织架构 (一)美国项目 美国农业保险制度采取美国联邦政府与私营保险部门合作的方式,其中,联邦政府负责管理项目,私营保险部门负责经营项目,双方以《标准再保险协议》为行为规范。《标准再保险协议》由联邦政府和私营保险部门协商谈判而成,每5 年左右更新一次,以适应情况和条件的变化。 美国联邦政府在农业部设有风险管理局和联邦农业保险公司,它们负责以下方面工作:①划定项目范围,决定保险产品和费率;②为农户提供保费补贴;③承担全部保险经营成本;④为私营保险公司提供再保险;⑤监督私营保险部门的经营。私营保险部门主要由保险公司和代理人(机构)两部分组成,保险公司通过代理人(机构)经营农业保险。有些代理人(机构)与保险公司有固定的合作关系,另一些代理人(机构)则是独立的,可自行选择跟一家或几家保险公司合作。 因为参与农业保险经营,私营保险公司于1981 年成立了美国农业保险人协会(American Association of Crop Insurers),于 1989 年恢复了全国农业保险服务协会(National Crop Insurance Services)①。美国农业保险人协会代表私营保险公司的利益与联邦政府沟通、谈判并游说国会;全国农业保险服务协会为私营保险公司经营提供技术支持和服务。 (二)日本项目 日本农业保险制度通过中央政府与农民组织合作来实施。中央政府负责开发保险产品,确定保险费率和合同条款,指导和监督农民组织的经营管理,为农户提供保费补贴,为农民组织提供50%的经营成本补贴和兜底式终级再保险。在很长时间内,中央政府也通过此渠道资助农村社区改善农                                                         ①全国农业保险服务协会最早成立于1915 年。1989 年,雹灾保险精算协会(The Crop-Hail Insurance Actuarial Association CHIAA)和全国作物保险协会(The National Crop Insurance AssociationNCIA)  加入之后,形成了现在的全国农业保险服务协会。代理人(机构)也有类似的组织。 美国、日本和加拿大农业保险项目比较分析   - 86 -业生产和经营条件,防灾减灾。经营农业保险的农民组织分为市町村和都道府县两级。市町村级组织称为“农业互济协会”,种植一定规模以上水稻、旱稻和小麦的农户必须成为其会员(其他农户也可以申请参加)。都道府县级农民组织称为“农业互济协会联合会”,辖区内的市町村级农业互济协会为其会员。农业互济协会负责农业保险经营,并承担部分经营成本和保险风险。农业互济协会联合会为农业互济协会提供一级再保险,也在保险经营、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和采取措施防灾减灾等方面提供支持。 (三)加拿大项目加拿大农业保险制度通过联邦政府与省级政府合作来实施。加拿大联邦政府设计最初的项目框架和保险合同条款,根据各省的信息反馈来调整项目和修改条款。联邦政府也为项目提供资金支持,包括补贴保费和经营成本,也提供再保险。各省政府自己开发保险产品、制定费率和条款,经营并管理项目。在资金方面,省级政府与联邦政府分担对农户的保费补贴和项目经营成本。目前的保费补贴比例是联邦政府36% 、省级政府 24% ,经营成本分担比例是联邦政府60% 、省级政府 40% 。 四、吸引农户投保的措施 (一)美国项目 美国政府吸引农户参加农业保险的措施包括提高保险水平、提高保费补贴水平、增加保险产品供给和细分保险单位。 1. 提高保险水平。1938 年美国农业法案设计的保险产品为产量保险,保险水平分两档,即历史平均产量的 50% 75% 1980 年的《联邦农业保险法案》在中间增加了一档保险水平,为历史平均产量的 65% 1994 年以后的主要保险水平为历史平均产量(产值)的50% 55% 60% 65% 70% 75% 80% 85% 2. 提高保费补贴水平。美国联邦政府自1981 年开始补贴保费,1994 年和 2000 年两次以较大规模和较大幅度提高了保费补贴标准。目前的保费补贴标准如表 5 所示。 表5                                美国农业保险保费补贴标准                                单位:%   保险水平 50%/ 55% 50%/ 100% 55%/ 100% 60%/ 100% 65%/ 100% 70%/ 100% 75%/ 100% 80%/ 100% 85%/ 100% 基本和选择单位 100 67 64 64 59 59 55 48 38 作物单位  — 80 80 80 80 80 77 68 53 地区产量指数产品 —  —  —  —  — 59 59 55 55 地区产值指数产品 —  —  —  —  — 59 55 55 49 农场单位  — 80 80 80 80 80 80 71 56 注:本表给出的是与保险水平挂钩的保费补贴水平。“保险水平”一栏中,“/”前的数字为产量保险水平,“/”后的数字是计算保险责任时使用的最高价格水平(对于产量保险产品)或最高价格保险水平(对于产值保险产品)。 资料来源:Shields, D. A.: Federal Crop Insurance: Background,  ttps://www.fas.org/sgp/cr s/misc/R40532.pdf, 2015. 3. 增加保险产品供给。美国早期的农业保险产品只有一种,即投保农户根据自己的历史平均产美国、日本和加拿大农业保险项目比较分析   - 87 -量和选择的保险水平决定保险产量,保险公司根据农户当年实际产量与保险产量的比较来决定他是否应该得到损失赔偿并计算赔偿额度(在应该赔偿的情况下)。20 世纪90 年代初,美国联邦农业保险公司开发出地区产量指数保险产品。购买这款产品的农户根据其所在县的历史平均产量和选择的保险水平来决定保险产量,保险公司再根据该县当年实际产量与农户保险产量的比较来决定该农户是否应该得到赔偿。90 年代中后期,美国国会要求农业部开发新的保险产品。美国联邦农业保险公司在自行开发的同时,以补偿开发成本为条件鼓励私营保险公司研发新的保险产品。于是,几款以传统产量保险和地区产量指数保险为基础的产值保险产品相继投入使用。除了作物产量保险和产值保险这两类主要保险产品之外,美国农业保险项目中还有一些其他产品,包括免保费的巨灾保险(收手续费)、农场产值保险、作物成本保险、草(牧)场天气指数保险和草(牧)场绿色(生物生长量)指数保险等。在此基础上,2014 年农业法案推出了两款针对免赔部分的保险产品。2015 年,又有两款作物收入保险产品问世。 4. 细分保险单位。美国农业保险项目有4 个保险单位。其一是基本单位,指在一个县域内农户自有的或以现金形式租种的全部耕地一起投保的保险单位。其二是选择单位,指农户根据生产条件和产量水平等情况按地块投保的保险单位。其三是作物单位,指农户为其种植在一个县域内所有地块上的同一种作物一起投保的保险单位。其四是农场单位,它专门为玉米主产区的农民开发,指农户将其种植的玉米和大豆两种作物一起投保的保险单位。农户选择以农场单位以外的3 种保险单位投保时,可以享受保费优惠。 (二)日本项目 日本政府吸引农户投保的主要措施是提高保险水平和保费补贴水平。 1. 提高保险水平。根据1947 年《农业灾害补偿法》所提供的保险产品,承保的是物化成本部分,因而最大保险金额仅为70% 的历史平均产量乘以 50% 的计算价格(Yamauchi 1974 )。此后,日本政府通过几次上调保险水平,把保险产品从成本保险升级为产量保险。2010 年,日本政府又引入了产值保险产品。2008 年以来各类作物产量保险的保险水平如表6 所示。 表6                                 日本目前的产量保险水平   水稻、旱稻和小麦  其他大田作物  水果和果树 产量保险水平 平均产量的 50% 60% 70%(以地块为保险单位)或70% 80% 90% (以作物为保险单位) 平均产量的 50% 60% 70%(以地块为保险单位)或70% 80% 90% (以作物为保险单位) 平均产量的 60% 70% 80%资料来源:日本全国農業共済協会(http://www.nosai.or.jp)。 2. 提高保费补贴水平。在厘定费率时,日本政府把农业风险划分为正常风险、异常风险和超级异常风险。政府补贴超级异常风险部分的全部保费、异常风险部分50% 的保费和正常风险部分的少量保费。例如,根据实际保费计算,政府对水稻保费的补贴比例在项目实施的最初几年是 40% 1952年,政府对保费的补贴比例开始上调,1953 1962 年补贴比例约为 55% 1963 1971 年补贴比例在总保费的 60% 上下,1972 1985 年补贴比例回调到总保费的58% 59% 1986 1993 年进一步下调到总保费的53% 上下,1994 年以来补贴比例保持在总保费的50% 55% 。目前的保费补贴水平如表 7 所示。   美国、日本和加拿大农业保险项目比较分析   - 88 -7                             日本政府的种植业保险保费补贴水平                      水稻和旱稻  小麦  水果和果树 其他大田作物  蚕茧 保费补贴比例(%)  50 50 (费率在 3%以下的部分)55 (费率在 3%以上的部分)50 55 50 资料来源:日本农林水产省网站(http://www.maff.go.jp)。 (三)加拿大项目① 加拿大政府也是通过提高保险水平和保费补贴水平来吸引农户投保的。1959 年加拿大《联邦农业保险法》规定的保险产品为产量保险,最高保险水平是历史平均产量的60% ,保费补贴水平为总保费的 20% 1966 年,最高保险水平上调到历史平均产量的80% ,保费补贴水平提高到25% 。自此,保险水平基本稳定,而保费补贴水平仍在提高:1973 1996 年是 50% 1997 2005 年进一步上升到 60% 以上,最高的 2000 年和 2001 年曾达到 70% 2006 年以来又回调到 60% 。目前的产量保险水平分 50% 60% 70% 80% 4 个选择。 五、农业保险成本和效率 (一)经营成本 在美国,农业保险的经营成本有两部分:一是私营保险公司经营农业保险产生的成本,由联邦政府根据保险产品按保费总收入(农户保费加上政府补贴)比例补偿给私营保险公司;二是联邦政府有关部门(包括农业部风险管理局和联邦农业保险公司)的行政成本。在日本,农业保险的经营成本由农业互济协会及其联合会两级农民组织分担,各占 25% ;另外的 50% 由政府补贴。在加拿大,农业保险的经营成本就是省级政府有关部门(机构)经营农业保险实际发生的费用,全部由两级政府承担。 2003 2012 年,美国联邦政府平均每年对私营保险公司经营成本的补偿是 12.51亿美元,对风险管理局和农业保险公司职工薪水和办公费用等的补偿是 1.38 亿美元,两项合计13.89亿美元;同期年均总保费(包括政府补贴的部分)是72.19亿美元(Shields 2013 )。经营成本与总保费的比值是19.23% 。 根据加拿大联邦政府农业部提供的数据,2003 2012 年,加拿大农业保险项目的年均经营成本是1.01 亿加元,约为同期年均11.24亿加元总保费的8.96%②。 日本的情况比较特殊。两级农民组织在2000 2009 年的年均经营成本是1294.08亿日元,约为同期年均 43.5 万亿日元总保费的0.30%。这个比例低得令人难以想象。一个可能的主要原因是:日本农业保险项目的经营者中有不少老年人,而这些老人有养老金,因此,他们少要报酬甚至义务参与农业保险经营③。这种情况使得日本与美国、加拿大在农业保险经营成本上没有可比性④。因此,本文接下来只比较分析美国和加拿大两国农业保险项目的政府成本和农户补贴效率。                                                            ①因各省的情况可能略有不同,此处以萨斯喀切温省为例。 ②该数据由加拿大联邦政府农业部工作人员向笔者提供。 ③这种情况也许能解释一种现象,即在日本政府的统计年报上,农业互济协会及其联合会的经营支出都恰好等于收入。 ④还有一个原因影响对日本农业保险项目经营成本与美国和加拿大的比较,就是日本的种植业保险和牲畜保险是混合经营,成本难以区分,而且日本的牲畜保险又远比另外两国发达。 美国、日本和加拿大农业保险项目比较分析   - 89 -(二)政府成本 根据美国国会和联邦政府的计算方法,美国农业保险项目的政府成本主要由4 项构成:①农户保费补贴;②私营保险公司的经营成本补偿;③农业部的办公经费等;④保险超赔支出。2003 2012年,美国农业保险项目的政府支出是年均58.74亿美元,其中,超赔占4.69%,保费补贴占 71.67% ,私营保险公司的经营成本补偿占 21.30% ,农业部风险管理局和联邦农业保险公司的办公经费占2.34% 。在加拿大,政府方面用于农业保险的办公经费基本包含在农业保险项目的经营成本之中,所以,农业保险项目的政府成本有三项:保费补贴、经营成本和超赔支出。2003 2012 年,联邦政府的农业保险项目支出为年均7.90 亿美元。其中,87.30% 用于保费补贴,12.7%为经营成本(期间没有超赔出现)①。 (三)农户补贴效率 这个补贴效率也可以称为转移支付效率,指的是投保农户通过农业保险项目每获得1 元政府补贴,政府花费多少。农户补贴效率用农户的保险净所得除以政府的项目净支出来计算(Smith2011 )。农户从农业保险项目中的净所得为从农业保险赔偿中扣除农户保费之后的部分。在美国,政府的项目净支出等于补偿私营保险公司的经营成本加上私营保险公司的保险收入(因分担保险风险获得的保险收入),再加上农业部风险管理局和联邦农业保险公司的办公费用。在加拿大,联邦政府和省级政府的农业保险项目净支出就等于经营成本。 2003 2012 年,美国的农户保险净所得为年均33.78亿美元,为此发生的政府成本为:给私营保险公司的经营成本补偿为年均12.51亿美元,私营保险公司的保险收入为年均10.04亿美元,联邦政府办公成本为年均1.38 亿美元,三项合计23.93亿美元(Shields 2013 )。由这些数据计算得出,2003 2012 年平均每年农业保险项目每补贴农户1 美元,美国政府支出0.71 美元。2003 2012 年,加拿大联邦政府和省级政府平均每年通过农业保险项目净补贴农民4.19 亿加元,同期两级政府的项目经营成本合计为年均1.01 亿美元。两项比较,每补贴农民1 加元,加拿大政府花费0.24 加元。 六、小结 根据前面的比较分析,本文至少可以得出以下三点基本结论。第一,美国、日本和加拿大三国选择了各自独特的农业保险经营制度。美国政府引入私营部门参与农业保险经营是为了利用其业已存在的经营网络,尽快扩大项目覆盖。日本政府选择与农民组织合作,把种植一定面积的水稻、旱稻和小麦生产者组织起来经营农业保险,一方面实现了项目对这些农户的覆盖,另一方面解决了政府与小规模农户对接的难题。在加拿大,因为宪法的约束,联邦政府选择了与省级政府合作的经营方式。第二,在吸引农户投保方面,美国、日本和加拿大三国有一些相同的做法,包括不断改进经营技术和服务,提高保险水平和保费补贴标准。除此之外,美国政府还开发了更多的保险产品,设计了更多的保险单位。这里措施显然更适应农户的差异化需求,但无疑也增加了经营过程的复杂程度和经营成本。第三,美国政府的农业保险项目市场规模最大、保险水平最高、保险产品繁杂,加之引入私营部门经营。但实际上,美国政府通过农业保险补贴农民的效率远低于加拿大,这与美国项目市场化经营有关,其中的原因至少有以下四个方面:①私营部门参与项目是为了赚取利润。从保费的计算公式(保费=预期赔偿+经营成本+经营利润)可以看出,私营保险公司的经营利润挤占了用于其他支出的保费份额。而在加拿大政府经营的情况下,政府不从项目中营利,所以,保费                                                         ①加拿大两级政府的项目支出比例为,联邦政府负担 36% 的保费补贴和60% 的经营成本,省级政府承担24% 的保费补贴和 40% 的经营成本;两级政府合计承担60% 的保费补贴和100%的经营成本。 美国、日本和加拿大农业保险项目比较分析   - 90 -中只有预期赔偿和经营成本两项。②美国联邦政府补偿私营保险公司经营成本的方法是分保险产品按保费比例划拨。保险经营者了解经营哪类保险产品可以获得更多的成本补偿,因而他们会更愿意经营这类保险产品。③私营保险公司通过保险代理人(机构)经营农业保险,保险代理人(机构)清楚投保农户的风险。因此,私营保险公司会通过价格竞争从保险代理人(机构)手上购买风险程度较低的保单①。④在损失率(赔偿额与总保费之比值)等于或小于1 的情况下,私营保险公司分担的保险风险比例越高,得到的保费分成比例就越高,进而获得的保险收入也就越多。  参考文献 1.Agriculture and Agri-Food Canada:  Canadas Agricultural Business Risk Management Programs , delivered in the International Conference-Crisis and Risk Management  in the Agricultural Sector, Madrid, March 15-17, 2010. 2.Chite, R. M.:  The 2014 Farm Bill (P.L. 113-79): Summary and Side-by-Side, CRS R43076, February 12, http://nationalaglawcenter.org/wp-content/uploads/2014/02/R43076.pdf, 2014. 3.Gardner, B. L. and Kramer, R. A.: Experience with Crop Insurance Programs in the United States, in Hazell, P.; Pomerada, C. and Valdes, A. (eds.):  Crop Insurance for Agricultural De velopment: Issues and Experience , Baltimore: Johns Hopkins University Press, 1986.  4.Kramer, R.: Federal Crop Insurance, 1938-1982, Agricultural History , 57(2): 181-200, 1983. 5.Mahul, O. and Stutley, C. J.: Government Support to Agricultural Insurance——Challenges and Options for Developing Countries , http://siteresources.worldbank.org/FINANCIALSECTOR/Resources/Agr iculturalInsurance_Overview.pdf, 2010. 6.Risk Management Agency:  The Risk Management Safety Net: Portfolio Analysis-Market Penetration and Potential, http://www.rma.usda.gov/pubs/2013/portfolio, 2013.  7.Shields, D. A.: Federal Crop Insurance: Background , CRS R40532, https://www.fas.org/sgp/crs/misc/R40532.pdf, 2015. 8.Sigurdson, D. and Sin, R.: An Aggregate Analysis of Canadian Crop Insurance Policy,  in Hueth, D. L and Furtan, W. H. (eds.): Economics of Agricultural Crop Insurance: Theory and Evidence, Boston: Kluwer Acad emic Publishers, 1994. 9.Smith, V.:  Premium Payments: Why Crop Insurance Costs Too Mu ch, in American Boondoggle——Fixing the 2012 Farm Bill, American Enterprise Institute, Washington, DC, July 12, 2011.   10.Yamauchi, T.: Evolution of the Crop Insurance Program in Japan, in Hazell, P.; Pomerada, C. and Valdes, A.(eds.):  Crop Insurance for Agricultural Development:Issues and Experience , Baltimore, USA, Johns Hopkins University Press,1986. 11.Yamauchi, T.:  Actuarial Structure of Crop Insurance in Japan and Appraisal on Its Benefits ,  http://repository.osakafu-u.ac. jp/dspace/bitstream/10466/891/1/KJ00000000700.pdf, 1974.  (作者单位:中国社会科学院农村发展研究所)                           (责任编辑:何   欢)                                                         ①近年来,美国联邦政府开始通过规定保险代理费上限的方式控制不良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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