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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数据治理研究
来源:一起赢论文网     日期:2023-09-17     浏览数:223     【 字体:

 管理世界》2022年第4 期摘要:数据化进程给知识产权的治理结构和治理模式带来了较大变化。知识产权数据治理就是用数据技术将现实世界中知识产权的运行投射到数字空间中,将背后的隐藏信息提取出来,尽可能准确地刻画知识产权的运行规律,为知识产权政策决策与行为规范提供数据支持,以提升知识产权治理的能力与效率。在知识产权数据治理的建构过程中,还面临着制度数据刻画不足、算法伦理与数据正义、数据产权的法律属性以及数据平台行为规制等障碍与挑战。要从信息采集、处理、分析与应用等技术赋能与理念、制度、组织、法律、伦理等多维度的协同支撑与规范制约两方面完善知识产权数据治理。要立足于数据时代的客观要求,在知识产权数据治理中确立新型价值观,构建更加合理的知识产权数据治理架构,进一步扩大知识产权数据供给,加大知识产权数据的国际合作,以推动知识产权治理体系的完善与治理能力的提升。关键词:知识产权 数据 数据产权 数据治理一、引言当今社会,随着数字生活方式普及,数据业态不断涌现,催生了图像识别、视频监控、人群画像等数据治理手段的出现,数据治理全方位赋能国家治理体系,驱动数字经济、数字政府与数字社会协同发展①。互联网将“事”数字化,物联网将“物”数字化,数据世界因此成为物理世界投射到数字空间中的镜像(罗纳德·巴赫曼等,2017)。 根据国际标准化组织等机构的观点,数据治理指建立在数据存储、访问、验证、保护和使用之上的一系列程序、标准、角色和指标,以通过持续评估、指导和监督,来实现数据的高效利用。这种技术性用语在治国理政的场景下,实际上就是全社会的数据互通、数据协同及跨部门流程再造,形成用数据说话、决策、管理、创新的治理范式与治理机制。数据治理可从三重范畴来理解:对数据的治理,即对作为治理对象的数据要素的所有权、使用权、监管权等生产、收益、归属等内容的规范;用数据来治理,即运用数据资源与数据分析来优化治理体系,改进治理模式,提升治理能力;数据环境治理,即对数据运用与数据资源共享的空间的规范,包括数据伦理与算法正义、数据安全等方面的治理(孟天广,2021)。知识产权是国家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一国的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②。知识产权的客体是人的智力成果。这类客体具有信息的属性,天然适于利用数据来表征。在“0 ”与“1 ”的数字转换中,波普尔所设想的作为人类知识宝库的“第三世界”得以更加完整、有序地保存与延展。知识产权数据包含法律、经济、技术、市场趋势等多重信息,具有极为重要的价值。用数据说话、用数据决策、用数据管理,是加快知识产权数字化转型,促进知识产权治理体系与国家治理体系深度融合的前提条件。知识产权数据治理就是采用法律、政策、标准、技术等一系列措施,通过数据赋能与数据赋权的双重机制,将数据嵌入到知识产权管理的不同层级之中,扩大公共参与,优化政策制定与公共服务水平,推进知识产权治理结构再造、业务流程重塑和服务方式变革,提升知识产权治理的能力与效率。知识产权数据治理是实现知识产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基础支撑。实际上,在所有的财产权制度中,知识产权也是较早使用电子化、数据化手段来进行治理的领域,成为国家治理体系中的一个新的、重要的场景。二、数字刻画:数据世界中知识产权治理的变革与转型数据化进程给知识产权的治理结构与治理模式都带来了较大变化。知识产权的数据化治理就是试图使知识产权数据治理研究*董 涛* 本文为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新形势下我国参与知识产权全球治理的战略研究”(项目批号:21&ZD 165)子课题“我国参与知识产权全球治理的战略内容研究”的阶段性成果。- -109用一种“数字孪生”(digital twin )技术,把现实世界中知识产权制度的运行状况投射到数字空间中,用数据分析的方式把隐藏在背后的信息提炼出来,尽可能准确地刻画知识产权制度的运行规律,为知识产权的政策决策与行为规范提供数据支持。(一)知识产权治理结构的变化1 . 治理目标与治理基础知识产权治理的目标是基于一种权利法定的准则主义,以“授权/ 救济”的二分形式,围绕特定客体(技术创新、版权作品、商业标记等)的生产(版权中的创作、专利中的发明、商标的设计)、分配(版权中以“作者—版权人”、专利中以“发明人—专利申请人—专利权人”、商标中“设计人—商标申请人—商标权人”)、消费(权利人—许可人—侵权人)关系展开的规范与管理活动。通过知识产权治理,以确保创新成果获得利益,吸引创新资源与人才流转,实现一国科技创新能力的提升与经济的良性循环(Greenhalgh and Rogers 2010)。 知识产权数据治理在此之上确立自己的治理目标。第一,以数据赋权,确保知识产权的顺畅运行。通过汇聚专利、商标、地理标志、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等不同类型的知识产权数据,加强知识产权数据与经济社会各领域的数据,包括科研、工商、教育、财税、外贸、执法等方面数据的融合,能够更加充分、准确地发现知识产权运行的内在机理及运行中的问题。第二,以数据赋能,进一步提高知识产权治理能力。201911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指出,加强基础平台建设,建立健全全国知识产权大数据中心和保护监测信息网络;加大信息集成力度,提高综合研判和宏观决策水平;加大科技研发,通过源头追溯、实时监测、在线识别等技术手段,强化知识产权保护。通过完善知识产权的数据治理,实现知识产权的政策决策能力、政务协同能力与监管协作能力等能力的提升。第三,以数据赋责,形成便民利民的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体系。202011月,在中央政治局第25次集体学习时习近平同志指出,要形成便民利民的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体系,及时传播知识产权信息,让创新成果更好惠及人民。知识产权数据治理通过加大知识产权信息集成与开发力度,实现多元数据汇聚、融合、关联、分析,提升知识产权服务精准性,为产业发展与社会应用提供更加便利的服务。知识产权数据的治理基础也表现出新的特征。知识产权数据治理基础可以分为法律基础与数据基础两个方面。首先,从法律基础看,传统知识产权治理遵循的是一种法定准则主义。知识产权各分支法,如专利法、商标法等,都对数据披露有专门的要求③。这些法律要求知识产权数据须以一种结构化的形式展现出来④。知识产权数据治理除了要遵循这些规定外,同时还必须遵循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安全及个人信息保护等数据管控方面的法律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等。根据2018年欧盟GDPR 规定,个人信息享有知情权、访问权、删除权等。我国2021年通过的《个人信息保护法》规定,数据的收集应当具有合目的性、相关性,并征得个人的同意,个人对数据收集享有知情权⑤。其次,从数据基础看,知识产权数据治理覆盖的数据基础更为广泛。知识产权数据治理的数据基础不仅需要包括各国知识产权管理机构及通过国际渠道授权的专利数据、商标数据、版权登记数据、植物品种登记数据等知识产权基础数据,同时还关注在这类基础数据基础上衍生出来的表征知识产权在经济生活中运行的数据。这类数据包括R&D的投入与产出绩效、知识产权对国民经济的贡献度、知识产权产业发展状况、知识产权产品类型数量占比等。2 . 治理主体与治理客体随着数字技术的发展,各类新型主体不断涌现。知识产权数据治理表现出一种政府、平台、企业、个人共同参与的主体多元化的状态,相应的法律关系也随之变革。首先,在知识产权数据治理中,政府占据着主导地位。统计显示,政府拥有全社会80% 的数据资源(张莉,2019)。 政府机构由于负责知识产权的审批、确权、保护等职责,因此也掌握着主要的知识产权基础数据。我国采用了不同政府机构负责不同类型知识产权的单行知识产权数据治理研究公共管理- -110《管理世界》2022年第4 期法模式,导致我国知识产权数据供给出现分散的态势。其次,“ 数字化+ 智能化”的加速融合,大数据与算法将网络平台塑造成知识产权治理中另一个重要主体。这类新型治理主体具有此前法律关系主体所不具有的“准立法权”“ 准行政权”“ 准司法权”等特征,在某些时候甚至承担起公法审查权,在知识产权数据治理中起着重要作用(马长山,2018)。 再次,作为申请与拥有知识产权的个体,个人在数据权利方面的内容逐渐丰富起来⑥。个人对知识产权数据的保护、使用及自动化决策权(数据画像)等方面的话语权越来越大,成为参与知识产权数据治理的一个积极主体。知识产权治理主体之间通过数据共享、交换、链接等方式,构建起一个不同层级、不同极点的相互支持、相互协调的数据治理体系。国家部委之间、国家部委与地方知识产权部门、执法部门之间,国家机构与其他主要的知识产权机构,如EPO USPTO JPO KIPO以及WIPOWTO等国际组织之间,国家机构与主要的数据平台之间,通过数据交换与共享、多维度数据分析与业务协同等方式,形成一个巨大的“数据议事场”。 在其间,不同的知识产权数据系统,包括知识产权执法支撑信息系统、知识产权注册登记簿信息系统、知识产权行政执法协同信息系统、知识产权权利人画像系统、知识产权市场监管信息系统、知识产权实时信息监测系统、知识产权行政复议系统、知识产权失信行为监管系统、知识产权经济数据统计共享系统、知识产权保护监测信息系统等,互相进行数据交换与共享,共同提升政府知识产权治理的能力与效率,为创新创业主体和社会公众提供高水平的知识产权数据服务。随着电子技术将各种交易模式融入到一个巨大的系统之中,作为知识产权数据治理客体的知识产权数据开始展现为海量化与复杂化的趋势。根据WIPO的统计,截至2019年,全球约有1500万件有效专利,其中美国占310 万件,中国约270 万件,日本约210 万件。全球约有6000万件有效商标,中国约2500万件,美国约280 万件,印度约200 万件,日本约190 万件(WIPO2020)。 此外,还有工业品外观设计、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地理标志、商业秘密等类型的知识产权数据,加上之前已经失效的知识产权数据。总数量应当是在亿级的级别。知识产权数据治理就是希望汇聚起全球的各类知识产权数据,实现与经济、科技、执法、市场主体等信息的互联共享,打破数据壁垒,解决数据分散化、碎片化信息孤岛现象,构建起庞大的知识产权数据体系与多元化的应用场景,促进知识产权数据的有序流通与价值增值,满足社会公众对基础性、权威性、安全性数据的需要,通过各种数据与信息公共服务平台,为政府政策决策、企业投资与经营决策、科研机构研发决策提供各类型数据服务。(二)知识产权治理模式的转型经过一系列技术手段和程序处理的数据,最终将以一种被清洗过、结构化,甚至可视化的分析结果呈现出来,这些数据结果会被直接用于各种用途,包括商业决策、公共政策、行动干预等(林曦、郭苏建,2020)。 随着数据化进程的展开,传统知识产权法律关系也面临着冲击与挑战。知识产权的治理模式,包括政策决策、创造模式、审查审批、商务交易、保护模式、公共服务等,都展现新的特征,出现转型。1 . 知识产权政策决策实际上,从施奇穆克用专利来表征创新水平开始,知识产权几乎就成为创新的代名词(Schmookler 1966)。全球创新指数(GII)⑦、洛桑报告(IMD )⑧、全球竞争力报告(GCI)⑨、欧洲创新记分牌(EIS)⑩等测量全球创新能力与布局的报告以及国际创新调查标准规范《奥斯陆手册》ÊI1中,均有大量的知识产权指标。一国决策者可以根据创新测量的相关数据,来观察全球及本国科技研发水平及产业结构与市场竞争态势,调整国家创新政策及研发投入的规模、重点与方向(Karen2007)。 知识产权的政策决策转变为注重以知识产权数据的获得与分析为基础的决策模式。通过从技术情报、市场价值、法律稳定性、产业竞争等多维度及特定区域、特定产业、特定创新主体等多口径的分析挖掘,形成对知识产权运行状态的总体画像,从而为知识产权政策决策提供支撑。2 . 知识产权创造模式数据化时代,知识产权的创造模式也产生了极大的变化。随着数据技术的发展,人类提取、生成、存储和处理文化元素的能力大幅提升,出现了各种新型的作品创作范式,智能化创作、机器翻译、短视频、数字化作品等形式不断涌现。同时,也出现了利用机器、软件进行剪接、拼凑的“洗稿”等新型侵权形式。在数据环境中,- -111以作品数字化为起点,形成从“书籍出版—游戏软件—影视作品—其他衍生产品”的全面辐射,包括从版权交易到影视内容的制作发行,再到游戏、电商、实景娱乐、玩具等实体物品的销售,艺人经纪、粉丝经济等一系列衍生产品的开发,进而构建起以新型消费结构、生产结构与市场结构为特色的整体优化升级的文化产业生态体系(江小娟,2021)。 数据技术也推动了技术研发模式的转型。在技术研发立项之前,几乎都需要事先搜索并分析全球相关主题的专利数据,才能对人类已有知识宝库有比较深入的了解,从而对技术必然性趋势做出预测,确定研发方向ÊI2。技术创新领域因此也流行一种TRIZ理论,即“发明问题解决理论”。 基于在先知识产权数据蕴含的丰富的市场竞争、法律状态、技术路线等信息,寻找并确定未来的研发方向ÊI33 . 知识产权审查审批随着搜索引擎、图像识别、机器翻译、文字语义分析等数据处理技术的突破,知识产权的审查审批模式也产生了革命性的变革。数据技术极大提高了审查效率,现代审查模式不再是审查员根据主题词逐一检索、汇总、阅读、比对相关文献,而是先由智能搜索引擎使用文字比对、语义分析等方式,在包括多语种的全库进行对比分析,然后将相关文献提取出来。在先技术范围在实质上已经扩展到全球范围了。而图形识别技术的发展更是极大提高了商标、外观设计等标识、图形类的审查精度与审查效率,有效缩短初步审查时间,提高审查的客观性。由于数据技术的发展,能更好地掌握全球技术发展态势与知识产权布局,通过针对不同技术领域的技术特点提供相应的审查审批服务,如比对范围、创造性高度等,可以更好地发挥一国知识产权审查审批政策的引导作用,从而更好地促进一国创新事业的发展。4 . 知识产权商务交易知识产权客体具有信息隐蔽性与不对称性特征,再加上技术淘汰与更新率等因素影响,使得知识产权价值难以评估。但是,不管是使用市场法、收益法、成本法等模型,都需要搜集大量有关技术、研发、市场、财税、法律、产业发展等数据与信息,使得知识产权价值评估既费时耗力,又难以确保精确性。随着数据技术的发展,一方面,可以通过与不同部委之间,以及国际其他组织之间大规模的数据交换,获得全球范围的知识产权审批、信贷、税务、海关、裁判、执法等数据;另一方面,可以通过数据捕获,或者使用传感器、视频监控等智能设备收集用户在使用知识产权制度过程中产生的各种经济数据信息,或者使用编程软件等在网络平台上自动抓取、汇编的各种数据信息,知识产权的数据范围得到前所未有的扩展。在前所未有的海量数据基础之上,使用不断自我优化的价值估价模型,知识产权的价值评估能够更加精确,从而改变知识产权许可交易、投资入股、融资担保、证券保险等商务交易模式ÊI45 . 知识产权保护模式数据技术极大地改变了知识产权的保护模式。区块链、时间戳等分布式数据存储技术的发展,能够有效解决版权作品与商业秘密权属证明困难的问题,有效降低知识产权确权成本(董美根,2016)。 图像识别、水印追踪、鹰眼系统等技术改变了知识产权市场侵权监测的模式。阿里巴巴、腾讯、京东等大型电商都提供专门的知识产权投诉与维权平台,并构建自己庞大的知识产权数据库、商品数据库及专业化的图形识别、文本分析等数据分析工具软件,对市场信息源进行实时数据流收集和监测,以发现来自公开市场和供应链的不可见风险,如假冒商品、侵权品、灰色市场等。一些专业平台,如厦门公信云等,开始提供知识产权侵权的网上取证与公证服务。最快捷、最有力的知识产权惩戒手段开始由行政机关的处罚与法院裁决转为数据平台的删除、屏蔽,以及对违规账号警告、限制功能、封禁、注销等处罚。知识产权保护模式因之产生了根本性的变化。6 . 知识产权公共服务数据技术的发展使得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变得更加快捷、更加便利。国家通过构建基础、权威、安全的数据平台,形成知识产权数据汇聚与传输的枢纽,地方构建专业、特色的知识产权数据库,形成多层次、网格化的知识产权数据服务体系,成为为创新与市场竞争服务的新型基础设施。在此基础之上,建立起知识产权数据公共服务和共享交换通道,为社会提供数据共享、业务协同、信息查询等服务。依托现有的专利、商标等电子申请系统,以通道链接等方式构建业务通道,实现商标、专利、地理标志等知识产权统一服务门户,为知识产权业知识产权数据治理研究公共管理- -112《管理世界》2022年第4 期务服务提供便利化;构建政务通道,通过与相关部委加强数据共享与业务协同,对接国家统一政务服务平台、国家“互联网+ ”监管系统及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实现政务服务一体化。完善知识产权注册申请与事务办理两个通道,实现知识产权注册申请、缴费、查询,在线申请副本,投诉咨询等各类事务全流程电子化、无纸化、代码化。构建信息检索查询一体化服务,为社会公众提供知识产权数据信息多样化、一站式的检索查询服务。三、问题透析:知识产权数据治理的障碍与挑战数据的嵌入既大大提升了知识产权的治理能力,又给知识产权治理的建构带来了新的问题与挑战。问题一方面似乎飘散到遥远的地方而显得更加抽象了,另一方面又被推到了每一个人面前,从而显得更加具体(张康之、向玉琼,2015)。 归纳起来,知识产权数据治理建构中面临的障碍与挑战主要包括四方面,制度数据刻画不足、算法伦理与数据正义、数据产权的法律属性,以及数据平台的行为规制。(一)制度数据刻画不足知识产权数据治理就是要使用数据技术,把知识产权运行状态投射到数字空间中去,准确刻画知识产权的运行规律。不过,目前知识产权数据在对制度运行进行刻画时,还存在数据供给能力与数据刻画能力两方面的不足。1 . 数据供给能力不足知识产权制度的基本理念是通过向社会公众事先告知知识产权权利边界的方式,使社会公众预知知识产权的布局,发现其中可自由行动的空间,获得对权利的稳定预期。在网络时代,这种告知方式主要通过知识产权机构向社会公开披露知识产权基础数据的形式来实现的。不过,虽然国家知识产权机构定期向社会提供大量的、丰富的知识产权基础数据,但仍存在着数据供给能力上较大的不足。这种不足主要表现在两方面。一方面,虽然目前国家知识产权机构提供的知识产权基础数据数量上看似较多,但知识产权基础数据开放的口径与范围还需扩大。此外,更为重要的一点是,在版权数据供给方面还存在着严重的缺陷。由于版权采用的是自动生成原则,这一原则在早期版权客体比较单一的时候,法官只需要比对作品的表达形式,尚还能应对ÊI5。但是,随着今天版权的保护客体日益复杂,例如软件保护对设计架构、算法等的诉求,改编权对作品主线的把握,以及形象化权对作品形象的保护等,其实质上都将版权的保护突破“思想/ 表达”的二分界限,将版权客体一定程度扩及内容之上。由于缺乏“入口端”的审查,那么在涉及这类作品效力时,需要法官在涉诉时先行判定。而目前的版权登记制度只是形式审查,并不对作品内容进行抽象界定,因此也就缺乏一个在先作品相关权的数据库支持。法官在认定时,无论是在先作品的范围也好、在先作品的内容也好,都只能凭个人的学识积累与主观判断来进行认定,导致版权的保护范围难以理性预期,从而带来比专利制度更为严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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