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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环境治理压力、高管经历与企业环保投资
来源:一起赢论文网     日期:2019-11-11     浏览数:1717     【 字体:

 用,从而抵消企业环保成本,最终能够实现环境治理与盈利目标的双赢( Porter Linde1995; 李玲和陶锋,2012) 。但短期来看,环保投资的主要受益方是社会而非企业。企业将有限的资金用于环保投资将会增加生产成本( Clarkson et al.,2004) ,降低生产效率( Gray Shadbegian1993) 。偏好当前确定利润与自身经济效益的理性企业家,难以主动将有限的财务资源用于短期经济效益低且未来不确定性大的环保投资( Orsato2006; 宋马林和王舒鸿,2013) 。另一方面,作为环境治理与监管主体,地方政府本应对辖区内企业的环保投资决策实施有效的干预,引导企业创造“绿色”利润。但企业盈利活动贡献的财政税收有利于当地经济增长,进而有助于地方官员执政目标和个人效用的实现。在缺乏外部有效干预的情况下,地方政府为了拉动 GDP,甚至会制定保护性政策吸引可能成为利税大户的高能耗、高污染企业到当地投资( 朱平芳等,2011; Jia2012; 徐现祥和李书娟,2015) ,并乐于看到污染企业将有限的资金用于盈利活动而非环保投资,以便产生更多的税收贡献( Wu et al.,2014) 。从这个角度来看,地方政府也缺乏足够动机敦促辖区内的污染企业进行环境治理。为了提升地方官员的环保意愿,强化地方政府对企业污染的治理责任,近 20 年来党中央和国务院以国家主席令、国务院令、环保部( 环保总局) 令、相关部委令等形式,从治党、治国与治吏的各个层次陆续出台了一系列政策、规章与制度,①将环境治理与各级官员的仕途紧密关联,在干部考核、任用和奖惩中逐步提升环境治理绩效的权重,最终实现环境保护一票否决。② 但与中央大力治污不相称的是,地方政府对污染企业的环境监管仍未取得应有的效果。本文数据显示,重污染行业的企业在面对日趋严厉的环境法规时,其环保投资年度新增规模在 2012 年之前甚至呈现出“不增反减”状况( 详见图 1) 。③图 1 重污染行业平均年度新增环保投资在中央重典治污的高压下,为何企业仍缺乏动机增加环保投资来降低污染排放呢? 已有观点存在分歧: 一种观点认为,高管公职经历为污染企业提供的庇护是其环保投资意愿不强的罪魁祸首。一些地方政府通过制定“土政策”替代正式的环境法规,④对该类企业的污染行为从轻处罚甚至不予处罚。一些地方政府甚至挂牌保护当地的污染大户,阻扰或干预环保部门执法,⑤事实上造成了有法不依或执法不严的局面。在地方政府的庇护下,此类企业面临的环境处罚较轻,宁愿承担较低的环境处罚成本,也不愿发生较高的环境治理成本,环保投资意愿不强,即高管的公职经历成为企业环保投资的“绊脚石”。另一种观点认为,企业环境治理乏力的根本原因是地方官员环境治481张 琦等: 地区环境治理压力、高管经历与企业环保投资①②③④⑤如《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等。引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数据来源于重污染行业上市公司年报中的在建工程本期增加额明细项目。图 1 表示按重污染企业数平均后的各年环保投资水平,图中的年份点为年末时点。详见人民网 2005 6 2 日国家环保总局副局长汪纪戎在国务院新闻发布会上的发言《地方保护主义影响了环境执法》。详见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2006 12 12 日国家环保总局局长周生贤的讲话: 《我国环境保护法律体系仍存在四大“软肋”》。动机的缺失。尽管中央环境考核制度日趋严格,但环境质量数据的不透明与可操纵性削弱了考核制度对地方官员环境治理动机的提升作用。① 面对中央的环境治理压力,地方官员会“策略性地”修改环境质量数据,形式上实现中央制定的环保目标。在这种情况下,地方政府可能为了发展当地经济,仍不惜放松环境管制,默许甚至纵容污染企业的超标排污行为,进而导致了地方环境治理失效( 梁平汉和高楠,2014; 郭峰和石庆玲,2017) 。为了识别环境治理困境的根本原因是地方官员治理动机缺失还是企业高管公职经历带来的污染庇护,或者两者兼而有之,有必要将地方官员治理动机、企业环保决策与高管工作经历置于同一研究场景,在污染企业中具有公职经历的高管保持不变的前提下,系统地分析地方官员治理动机变化对企业环保投资决策的影响。对照上述研究构想,我们需要一个对地方官员环境治理动机产生直接且显著影响的外生政策冲击,观测该政策冲击发生前后,高管具有公职经历的污染企业相对于其他污染企业环保投资规模的变化差异,替代性地分析官员环境治理动机增强能否有效缓解高管公职经历对企业环境治理的抑制效应。《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2012) 》以及《空气质量新标准第一阶段监测实施方案》( 以下简称新标准) 是符合本文研究设计的理想政策冲击。新标准明确要求,74 个试点城市在 2012 年底前必须安装调试完毕大气国家监测点,并于 2013 1 1 日起按照新标准进行监控并公开发布环境数据。地方官员数据操控能力受限,其环境治理动机得以增强。据此,我们以新标准的实施作为外生政策冲击,以 74 个试点城市中重污染企业为研究对象,采用倍差法检验官员环境治理动机因新标准实施而发生变化后,对高管工作经历不同的企业环保投资产生的影响差异。研究发现: 在新标准正式实施前,高管具有公职经历的企业环保投资规模显著低于其他企业。新标准正式实施后,高管具有公职经历企业环保投资规模的提升程度则显著高于其他企业。进一步分析发现: ( 1) 地方政府的环保财力越有限,对高管具有公职经历企业环保投资的依赖程度越强; 地方政府干预能力越强,高管具有公职经历企业的环境治理意愿越强; ( 2) 企业的国有产权属性、高管具有的“先天”公职经历均更大程度地提升了高管具有公职经历企业的环境治理意愿; ( 3) 环保补助可能是地方政府激励此类企业污染减排的一个经济手段。相比以有文献,本文可能具备以下两方面的贡献: 一是从政治经济学视角系统研究了宏观环境政策对微观企业环保决策的影响。已有文献研究了环境规制对污染排放和转移、行业转型、宏观经济、技术进步和生产率增长等方面的影响。但本文从微观层面企业的环保投资决策视角评估了中央环境政策的有效性,为已有环境规制研究提供了微观证据。二是重新梳理了官员动机、高管工作经历与地方环境治理之间的逻辑。已有文献在观测高管公职经历对环境治理影响时,并未考虑官员动机变化带来的影响,无法区分地方环境治理效果不佳的根本原因是官员缺乏治理动机还是仅仅因为高管具有公职经历,也难以缓解地方官员动机与高管公职经历之间可能存在互为因果的内生性问题。本文以新标准的颁布与实施来外生化地方官员环境治理动机的变化,有利于因果识别官员动机变化对企业环保投资决策的影响。二、制度背景与理论模型( )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2012) 》出台的制度背景2012 年之前,尽管中央政府已经开始正视且逐步重视污染问题,并从环保立法和具体政策制定上加大环境治理的力度,但地方政府仍缺乏足够激励治理当地环境。2005 年起,中央先后发布5812019 年第 6 期① 据人民日报、新京报、新华网等报道,西安、临汾等地均出现地方官员为了应对上级环境考核,而篡改环境质量数据的事件。地方官员具备充足的动机,通过操控环境质量数据,规避中央和上级严格的环境考核( Ghanem Zhang2013) 。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以及《关于建立促进科学发展的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评价机制的意见》,在官员考核与晋升机制中加入并逐步增加环境考核指标的权重,试图改变各地以资源消耗和环境污染换取经济迅速增长的发展模式( 邵帅等,2016) 。然而,在环境质量数据缺乏透明且地方政府能够操控的情况下( Ghanem Zhang2013) ,考核机制的变化仍无法有效激励地方官员进行实质性的环境治理。2012 年是中国环境治理态势发生重大转变的一年。2011 年底,美国驻华大使馆自行监测并公布了北京市的空气质量和 PM2. 5 值,引起了社会的极大关注。① 中央政府的环境治理压力陡增。2012 2 29 日,国家环保部与国家质检总局联合发布了新的《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2012) 》,5 21 日环保部进一步公布了《空气质量新标准第一阶段监测实施方案》,要求在 2012 10 月底前,第一阶段实施城市( 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重点区域以及直辖市、省会城市和计划单列市共 74个试点城市) 所有国家网监测点位要完成设备安装并开展试运行,12 月底前要按空气质量新标准开展监测,并从 2013 1 1 日起,74 个试点城市的空气质量数据将统一、全面、实时地向社会公众、上级政府和新闻媒体公开。新标准及实施方案的发布对 74 个试点城市官员的环保动机产生了重大影响: ( 1) 新标准促使地方官员切实开展环境治理。2013 年起,试点城市的空气质量数据由国家环境空气监测网点监测并对全社会发布,各级政府不得干涉本辖区的监测结果。地方官员难以再“策略性地优化”环境数据,且其环境治理效果将受到全社会监督。( 2) 新标准将促进地方政府采取长效手段进行环境治理。新标准规定 2013 年起持续对试点城市的空气质量进行监测。地方政府无法通过临时性地要求辖区内污染企业停产或减产的方式应对环境监测,短期内的“奥运蓝”或“APEC 蓝”将难以满足新标准的持续监管要求。地方官员将要求辖区内污染企业采取长效机制治理污染,根本性地改善当地的环境空气质量。②图 2 两类企业环保投资规模变动②面对地方政府环境治理动机陡增,试点城市的重污染行业中高管具有公职经历的企业与其他企业作出了不同的环保投资决策。图 2 是使用企业资产总额对环保投资进行标准化处理后的数据,初步描述了 74 个试点城市中两类企业在新标准正式实施前后环保投资规模的变化。我们发现: ( 1) 2012 年之前,两类企业的环保投资差距基本保持不变,呈现出平行下降趋势,③且高管具有公职经历的企业各年环保投资规模均低于其他企业。( 2) 2012 年底,高管具有公职经历企业的环保投资规模出现了一个明显的上升拐点。这说明,受到地方官员环境治理动机增强的影响,该类681张 琦等: 地区环境治理压力、高管经历与企业环保投资①②③详见《南方日报》2011 12 5 日的新闻报道《美使馆 PM2. 5 数据再度爆表》。该报道被新浪网、凤凰网、百度贴吧等多家门户网站和论坛转载并置顶。为了排除窗口期过长可能带来的噪音,我们仅选择环境空气新标准实施前后各一年的窗口期进行观测。图 2 中的年度点位均代表当年 12 31 日的数据。需要说明的是,两类企业的新增环保投资额均呈现下降趋势,但环保投资累积额仍逐年增加。地区环境治理压力、高管经历与企业环保投资*———一项基于《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2012) 》的准自然实验张 琦 郑 瑶 孔东民内容提要: 本文从政治经济学分析视角,以《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2012) 》的实施为准自然实验,将地方官员动机、企业环保决策与高管工作经历置于同一研究场景,采用倍差法检验了新标准实施引致的官员动机变化对企业环保决策的影响。研究结果显示,新标准实施前,高管具有公职经历企业的环保投资规模显著低于其他企业。而新标准实施后,高管具有公职经历企业的环保投资提升程度则显著高于其他企业。在财政环保支出较低和政府干预较强的地区,以及国有企业和高管的“先天”公职经历企业样本中,官员动机增强对高管具有公职经历企业的环保投资提升效果更强。此外,政府给予此类企业环保补助可能是激励其投资减排的重要经济手段。本文以宏观政策实施来外生化地方官员环境治理动机的变化,有利于因果识别官员动机、高管工作经历与企业环保决策间的逻辑关系。其政策意义在于,中国环境治理的症结是地方官员动机的缺失,当中央环境规制能有效激发官员环保意愿时,高管的公职经历将有利于提升企业环境治理水平。关键词: 高管工作经历 环境治理 企业环保投资 庇护效应* 张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政府会计研究所,邮政编码: 430073,电子信箱: chesterzq@ 163. com; 郑瑶,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政府会计研究所博士研究生,邮政编码: 430073,电子信箱: zhengyao9010@ 163. com; 孔东民,中南财经政法大学金融学院,华中科技大学经济学院,邮政编码: 430073,电子信箱: kongdm@ mailhusteducn。本研究得到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面上项目( 7157219471872182 71772178) 资助。作者感谢香港大学林晨教授、暨南大学刘莎莎副教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王亚男讲师的建设性意见。感谢匿名审稿人的评论意见,文责自负。① 参见耶鲁大学发布的《环境绩效指数( 2016) 》,引自 http: / /epiyaleedu /sites /default /files /2016EPI_Full_Report_optpdf。② 引自《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读本》( 学习出版社、人民出版社,2014 6 月版) 。③ 三种废气排放比例根据国家统计局《环境统计数据( 2014) 》计算所得。一、引 言伴随着中国经济持续高速地增长,环境污染带来的诸多负面问题也日益凸显。耶鲁大学最新发布的《环境绩效指数报告( 2016) 》指出,①中国的环境绩效指数在 180 个国家中排名 109 位,快速的工业化与城市化进程导致了中国 50% 以上人口暴露在不安全的空气环境中,20% 的人口死亡与空气质量有着直接或间接的关系,大气污染是影响中国公众健康的第三大危险因素。为此,习近平总书记多次提出了“宁要绿水青山,不要金山银山”的生态治理与绿色发展理念。②然而,中央绿色发展理念能否切实转化为地方环境质量的改善,取决于作为污染主体的企业和监管主体的地方政府面对中央环保政策时的回应策略。在各类污染源中,企业工业活动是导致环境恶化的首要因素。据最新数据显示,企业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和烟( ) 尘的工业排放量占社会排放总量的比例分别达到了 88. 15% 67. 60% 83. 65% 。③企业工业活动在为市场快速积聚经济效益的同时,也为社会带来了沉重的环境代价。虽然按照波特假说( Porter Hypothesis) ,企业进行环保投资,能够促使企业加大清洁技术的创新与381业显著地提升了环保投资规模。而其他企业的环保投资规模并未出现类似的变化。( 3) 2013年底,高管具有公职经历的企业将环保投资规模提升至与其他企业几乎一致的水平。( ) 理论模型: 地方政府与企业环境治理动机的变化1. 模型设定首先,我们解释模型构建的经济学基础与分析逻辑。整体上,为了内生化管制前后地方政府和企业的选择,我们参照王永钦和孟大文( 2006) 的模型设定,引入政府对污染企业的处罚概率( p) ,企业减排量( q) 以及高管公职经历可能给企业带来的潜在收益( t) 。模型分析主要从如下两个步骤展开:第一步,中央政策未充分激励地方官员的环境治理动机。这意味着在政策实施之前,环保标准较低。此时,地方官员环境治理的决策体现为: 更为重视经济发展,以污染换取 GDP 增长,期待企业盈利并缴纳利税。此时,企业的反应呈现为: 高管没有公职经历的企业成为选择性监管的对象,而高管具有公职经历的企业则受到较为宽松的环境管制。由于政府更庇护高管具有公职经历的企业,可能会设计有偏向的处罚措施,使得其他企业选择减排投资,高管具有公职经历的企业选择不进行减排投资。第二步,中央政策颁布并充分激发了地方官员环境治理动机。此时,环保标准较高,数据透明且不再具有可操纵性,地方官员环境治理动机被激活,将环境治理压力传导给辖区内的污染企业。面对较高的环境标准,两类企业必须都选择减排,才能实现地方政府的环境治理目标。此时,尽管政府对高管具有公职经历企业的处罚力度仍可能轻于其他企业,但相对于该类企业之前的处罚力度仍明显增强,再加之,此类企业配合地方政府治污也能够获取未来在融资、稀缺资源倾斜、政策扶持等方面的潜在收益( Li Lu2016) ,更可能选择进行投资减排。图 3 逻辑推导图示可见,我们建模的主要思路为: 中央环保政策( 环境空气新标准) 不直接作用于企业,而作用于地方政府。地方政府将环境治理压力传导至相关企业。因此,政策改变的是减排量的临界值QQ,地方政府观测到临界减排量,根据自身效用函数作出反应( 选择对两类企业的处罚力度 p) ,两类企业根据政府处罚力度和自身效用函数作出最优减排决策 q。基本推导逻辑如图 3 所示。具体而言,引入三类主体: 政府( G) 、高管具有公职经历的企业( Fp) 、其他企业( Fnp) 。与陈硕和章元( 2014) 的分析框架类似,采用倒推法( backward induction) 对模型求解,先给定政府处罚概率,概念化企业在减排和不减排之间的策略选择; 再根据企业的反应函数,求解政府的最优处罚策略。首先,设定并分析了企业决策模型:对企业Fii{ PNP} 而言,假设企业是否进行环保投资只影响企业成本,为了简化模型推导,不失一般性,我们假定企业效用Ui( qiFi) 只与减排决策qi和是否受到处罚Fi有关。由于减排需要进行额外环保投资,增加了企业成本,因此企业效用随减排量单调递减,Uiqi0; 遭受行政处罚也减少7812019 年第 6 期业利润,因此企业效用也随处罚力度单调递减,UiFi0。同时,我们也简化企业的减排量 q 仅取值 Q 0( 减排或者不减排) 。当然,若 q 取连续值,我们的结论不受影响。( 1) 若选择不减排:减排量qi= 0; pi的概率被政府处罚,罚金 F,有 1 pi的概率不被处罚。处罚时企业效用为Ui( 0F) ,无处罚时企业效用为Ui( 00) 。根据UiFi0,有Ui( 0F) Ui( 00) ( 2) 若选择减排:减排量qi= Q; 企业效用为Ui( Q0) 。设定企业选择减排时存在一个潜在收益ti,该收益可能包括两方面: 一是提升环保投资规模,实现污染减排,避免由地方环境治理压力增强而带来的处罚成本; 二是为当地政府主动承担部分环境治理责任,从政府获得的未来资源优惠或者政策倾斜收益( Fan et al.,2007; 罗党论和刘晓龙,2009) 。这里,有tNPtP,意味着完成同样的减排量时,高管具有公职经历的企业能够获取比其他企业更多的潜在收益。当满足( 1) 式时,企业进行环保投资:Ui( Q0) + tipiUi( 0F) + ( 1 pi) Ui( 00) i { PNP} ( 1)Ui( 00) Ui( Q0) tipiUi( 00) Ui( 0F) ],左边代表进行环保投资的净成本,右边代表进行环保投资的收益( 污染的机会成本) ; 当减排成本低于减排收益时,企业进行环保投资。易知,存在临界值:pNP^=UNP( 00) UNP( Q0) tNPUNP( 00) UNP( 0F)pP^=UNP( 00) UNP( Q0) tPUNP( 00) UNP( 0F)对于两类企业而言,均存在当pip^时,企业进行环保投资,减排 Q; pip^时,不进行环保投资,减排 0。因为tNPtP,有pNP^pP^,即关系企业由于减排的潜在收益较大,主动选择减排的临界处罚概率相应更低。上述分析说明: 企业的环保投资行为与临界处罚概率有关,而处罚概率则由政府治理动机决定。其次,设定并分析了地方政府的决策模型:对政府而言,令 Q 为当前企业减排量,设定 2Q Q Q Q 0。需要指出的是,这里的最大值是2Q,是因为我们前面简化设定两家企业减排量均取值为 0 Q。因此,该不等式的含义是: 当减排压力小,政府只需要高管具有公职经历的企业( Fp) 和其他企业( Fnp) 中的一家选择减排即可; 当减排压力大,政府需要两家企业同时减排才可以达标( 2Q) 。易知,放松这一假定,并不影响本文的结论。( 1) 在环保政策实施之前,政府面临的环保标准较低( 总减排量不低于Q即可) 。此时,政府目标函数为: 在总减排量不低于Q的情况下,最大化当地企业利润( 等同于最小化减排成本,单位减排成本为 c) ,并且政府更庇护高管具有公职经历的企业( λ > 1) 。因此,政府行为可由如下公式描述,即在一定的约束条件下,选择最小化减排成本:min{ qPqNP}cqNP+ λcqP( 2)stqNP+ qPQ( 2) 在环保政策实施之后,政府面临的环保标准较高( 总减排量不低于Q) 。此时,政府目标函数依然不变,但是总减排量应提升至不低于Q。同样,政府行为如下( 3) 式所示:min{ qPqNP}cqNP+ λcqP( 3)881张 琦等: 地区环境治理压力、高管经历与企业环保投资stqNP+ qPQ2. 模型求解( 1) 试点城市实施《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2012) 》之前对试点城市的政府而言,最优化( 2) 式要求qNP+ qPQ,由于qi{ 0Q} Q Q,两家企业中任意一家选择减排 Q 就可满足该约束条件,即( qNPqP) = ( Q0) ( qNPqP) = ( 0Q) 。当( qNPqP) = ( Q0) 时,目标函数 cqNP+ λcqP= c Q; ( qNPqP) = ( 0Q) 时,目标函数 cqNP+λcqP= λc Q。由于 λ > 1,λc Q c Q,因此最优化问题( 2) 的解为( q*NPq*P) = ( Q0) 。为促使两类企业执行上述最优减排量,政府可设计相应处罚概率( p*NPp*P) = ( 10) ,或任意p*NPpNP^p*PpP^。其含义是: 政策执行前,由于环境标准较低,两类企业中任何一家选择减排均可。由于政府更庇护高管具有公职经历的企业,设计有偏向的处罚措施( p*NPp*P) ,使得其他企业进行减排投资,高管具有公职经历的企业不进行减排投资。( 2) 试点城市实施《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2012) 》之后对试点城市的政府而言,最优化( 3) 式要求qNP+ qPQ,由于qi{ 0Q} 2Q Q Q,必须两家企业均选择减排 Q 才能满足该约束条件,因此,最优化问题( 3) 的解为 q*NPq*( )P= ( QQ) 。为促使两类企业执行最优减排量,政府可设计相应处罚概率 p*NPp*( )P,其中,p*NPpNP^p*PpP^。其含义是: 政策执行后,由于环境标准提高,高管具有公职经历的企业和其他企业必须都选择减排才可满足环境治理要求,政府设计处罚措施的临界值为( p*NPp*P) = ( pNP^pP^) ,尽管对高管具有公职经历的企业处罚力度仍可能轻于其他企业,此类企业由于治污的潜在收益( tP) 较大同样也会进行减排投资。政府干预强、“先天”公职经历、更多的环保补贴等都意味着更高的tP,即更低的临界处罚力度pP^即可促使此类企业主动选择减排,增加环保投资。3. 模型小结整体而言,由于受到地方政府的庇护,高管具有公职经历的企业排污行为受到地方政府处罚的概率小于其他企业。《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2012) 》实施之前: 由于中央环境政策对地方政府约束较弱,地方政府要求部分企业污染减排即可达到环境治理目标。地方政府会设计有偏的处罚措施,导致其他企业的排污行为更易受到处罚,而高管具有公职经历企业的排污行为则相对不易受到处罚。因此,高管具有公职经历企业的理性选择是不进行环保投资,或者仅保持较低规模的环保投资。新标准实施之后: 中央政策充分激发了地方官员的环境治理动机,仅依靠部分企业污染减排,并不足以实现当地政府的环境治理目标。地方政府将会提高处罚概率,使两类企业都具备环保投资动机,但高管具有公职经历企业环保投资的提升程度更大。三、实证设计( ) 实证策略及相关说明1. 政策冲击的选择选择《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2012) 》及其实施方案作为政策冲击,基于以下两点考虑: ( 1) 该政策的发布与实施是地方官员环境治理动机变化的恰当代理变量。在新标准实施前,地方政府操控环境数据,降低数据透明度,事实上成为其应付上级环保考核和民众环境诉求的捷径。① 新标准实9812019 年第 6 期① 综合引自《被 PM2. 5 秒杀的北京空气》( 载于 2011 年第 44 期《南都周刊》) 与《政府公信力少,奇怪争论就多》( 载于 201111 2 日的《环球时报》) 等报道。施后,环境数据由国家网监测点位进行监测并向社会公开,试点城市官员的数据操控能力受限,其环境治理动机将产生“分水岭”式的变化。( 2) 新标准的发布与实施不直接对污染企业的排污行为产生影响,而是通过提升地方官员环境治理动机,进而由其将环境治理压力间接传递给辖区内的企业,导致两类企业做出不同的环保决策反应。新标准的上述特点满足本文的研究目标,即观测地方官员动机变化对企业环保决策的影响,而非环保政策对企业的直接效应。2. 被解释变量的选择本文选择环保投资规模作为被解释变量,基于以下考虑: 一方面,环保投资能够匹配地方官员因新标准实施而激发的环境治理长效动机。如上所述,新标准实施后,地方官员难以通过操控环境数据或者临时性地关停污染企业,完成中央环保考核目标,他们将不得不采取长效手段治理环境。具体至微观企业层面,改善生产工艺流程的环保投资能够作为企业治理污染的长效机制,更有利于观测地方官员环境治理长效动机增强后带来的企业层面效应。另一方面,环保投资是企业短期内能够快速作出的环保决策反应。为了尽可能排除其他环保政策的干扰,我们将新标准实施前后各一年作为观测窗口。为了在短窗口期内观测到政策的实施效果,我们必须选择企业面对环境治理压力时,能迅速作出响应且可度量的变量。已有文献常用的地区空气质量等环境变量均不满足上述要求。而增加环保投资则是企业面对地方环境治理压力时,能够迅速作出的决策反应。( ) 回归模型设定与变量说明首先,构建了回归模型( 4) 检验在不考虑政策冲击时高管不同的任职经历对企业环保投资的影响。其中,Invst 为被解释变量,取值为重污染行业上市公司的环保投资规模。参照唐国平等( 2013) 研究的做法,以企业资产总额为基础对环保投资规模进行标准化处理。α 为模型的截距项。PC 是高管公职经历变量,反映该公司高管是否具有公职经历,取值为 1 代表该企业高管具有公职经历,取值为 0 代表其他企业。X 为一系列的控制变量,ε 为随机扰动项( 下同) Invst = α + β1PC + η* X + ε ( 4)其次,为了研究在外生政策冲击下,高管的公职经历是否促进了企业环保投资,我们借鉴了Gilje Taillard( 2016) 的研究思路,①设定回归模型( 5) ,采用倍差法比较政策发生前后,高管具有公职经历的企业与其他企业环保投资规模变动的差异,政策实施后( 2013 ) Time 变量取值为1,政策实施前( 2012 ) Time 变量取值为 0。交互项 PC* Time 的系数 β3代表政策实施前后两类企业环保投资规模变化的差异。设计思路详见图 4 所示。Invst = α + β1PC + β2Time + β3PC* Time + η* X + ε ( 5)4 本文的 DID 设计思路091张 琦等: 地区环境治理压力、高管经历与企业环保投资① 在该文中,作者以一些地区 2003 年后陆续发现页岩气作为外生冲击,代理当地投资机会的突发性变化,观测该地区公共公司与私人公司面对投资机会变化后分别作出的不同投资决策反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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