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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劳动市场违法成本和违法收益关系的研究
来源:一起赢论文网     日期:2013-06-29     浏览数:3623     【 字体:

摘 要: 一般来说,劳动纠纷大多是劳动者( 弱势群体) 的权益受到侵害而与用人单位产生分歧所引发的。用人单位之所以在用工过程中采取违法行为,主要与其考虑劳动成本连同深受“经济人自身利润最大化”的市场规则影响和追求密切相关。而劳动者在用人单位侵害自己正当利益时,大多都不能有效维护其合法权益。从经济学角度进行分析,并进一步探讨健全维护劳动者权益的相关法理问题。
关键词:劳动纠纷; 劳动市场; 主要劳动市场; 次要劳动市场; 违法成本

.Research on Cost - Benefit Relationship of Illegal Acts in China’s Labor Market
Abstract: In general,most labor disputes are triggered off by disagreement between the employer and the em-ployee ( vulnerable groups) whose rights and benefits are infringed by the employer. The illegal acts of the employ-er relating to employment usually result from its consideration on labor cost as well as its close pursuit for the maxi-mum profitability,while the employees,in most cases,fails to effectively safeguard his legitimate rights and inter-ests infringed by the employer. This paper intends to conduct analysis on such phenomenon from the economic per-spective and further explore the issues on perfecting the legal principles for safeguarding the employees' rights andinterests.
Key words: labor disputes; labor market; main labor market; the secondary labor market; the cost of breakingthe law
  一、我国劳动市场现状与法律保障制度
  ( 一) 我国劳动市场现状劳动市场是一种交换劳动力资源的场所,亦即具有劳动能力的劳动者与生产经营中使用劳动力资源的经济主体之间进行交换的场所,它所反映的是通过市场配置劳动力资源的一种经济关系。劳动市场的交换关系,主要表现为劳动力资源和货币的交换关系。我国是人口大国,劳动力资源十分丰富。但随着经济结构的调整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劳动力资源供求关系也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农村进城务工人员的增加,下岗工人的增多,无疑使得待业、失业人数急剧膨胀,增加了我国就业工作的压力。相关研究表明,2011 年城镇就业虽然稳步增长,总体形势也稳中向好,但农民工转移就业人数和高校毕业生求职人数的持续增加,[1]使我国劳动力依然处于供大于求的现实状态,并且在相当长的时间里,这种情况也难以得到改变。客观上,它也促使我国劳动市场成为事实上的买方占优势市场,并造成用人单位在此关系中处于必然的优势地位。
  ( 二) 我国劳动市场法律保障制度随着我国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劳动市场的体制建设也不断完善,它基本上遏制了以往的无序交易状态。其间,除市场供求自主调节外,政府政策干预也起到了一定积极作用。譬如,为了使劳动市场得以健康运行,我国政府出台不少相关法律。其中包括: 1994 年通过并于 1995 年施行的《劳动法》; 2007年通过并于 2008 年施行的《劳动合同法》。与此同时,各种法律细则也相继出台。譬如,《工伤保险条例》、《失业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等,都对我国劳动市场平稳、健康运行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到目前为止,虽然我国政府已经建立了许多与劳动市场相关的法律和法规,但在劳动市场中,相对于用人单位而言,劳动者依然处于弱势地位,属于弱势群体,很多情况下,他们的利益难以得到保障。因此,劳动纠纷问题,多年来不仅没有减少,反而日益增多。表 1 为 2000 年以来的劳动纠纷及处理情况。[2]表 1 中的数据显示,尽管我国与劳动市场相关的法律为数不少,但劳动纠纷问题并没有因此而消减,相反,倒是还有逐步增多的趋势。这种情况说明: 一方面,它表明劳动者对法律的了解程度已逐渐提高,法律意识也已有所增强,能够在用人单位侵害33杨 琴,何志全,王兴蕾: 我国劳动市场违法成本和违法收益关系的研究自己合法权益情况下,主动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切身利益; 另一方面,它告诉我们这样一个事实: 现行的法律制度依然不能从根本上有效解决劳动争议和纠纷。同时说明,我国与劳动市场相关的法律制度和监督制衡机制尚有不完善之处,法律的执行力度依然有待提高,与劳动市场相关的法律制度和制衡监督机制也亟待进一步加强。正因为如此,它也是本文之所以从“违法成本与违法受益”这一经济学的角度,探析劳动者与雇主或用人单位频发的劳动冲突这个突出问题的深层原因和关键所在。表 1 历年劳动争议处理情况项目 2000 2005 2006 2007 2008 2009 2010上期未结案件数 6374 17829 22165 25424 33084 83709 77926当期案件受理数 135206 313773 317162 350182 693465 684379 600865按争议原因分类劳动报酬 103183 103887 108953 225061 247330 209968社会保险 97519 100342 97731变更劳动合同 3829 7567 3456 4695解除劳动合同 21149 54858 55502 67565 139702 43876 31915终止劳动合同 10816 14015 12366 12696其他 12549
  劳动市场分割情况探索及我国的特殊性
  研究了解劳动市场的分割情况,有助于剖析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矛盾不断及争议频发的深层原因。下面我们将从“劳动市场分割理论分析”和“劳动市场分割对违法行为的形成”所产生的影响两个方面讨论这一问题。
  ( 一) 劳动市场分割理论的相关研究
  关于劳动市场矛盾频发和纠纷不断问题,上世纪六七十年代提出的“二元制劳动市场分割理论”( The Dual Labor Market Theory,简称 DLM Theory) 就有涉及。这种理论认为,劳动市场存在着主要和次要两个方面的分割。其中,主要劳动市场收入高、工作稳定、工作条件好、培训机会多、具有良好的晋升机制和机会 ; 而次要劳动市场则相反,收入低、工作不稳定、工作条件差、培训机会少、缺乏晋升机制,同时晋升机会鲜见。对于主要劳动市场的劳动者而言,教育和培训通常能够与其不断提高的收入水平发生联系; 而对于次要劳动市场的劳动者来说,接受教育和培训不仅对于提高其收入水平没有多少作用,而且与主要劳动市场之间的流动也较少。[3]二元制劳动市场分割理论主要是基于当时美国劳动市场特点提出的。它的问世,不仅对于我们分析劳动市场矛盾频发和纠纷不断的情况有着积极意义,而且对探讨纠正这一问题的方法具有参考价值。但较之美英等发达国家,中国作为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人口众多,劳动力资源十分丰富,劳动密集型情况非常突出,因而也有着非常明显的自身特点。因此,我们还应当从自身具体情况出发,探讨我国劳动市场矛盾频发、纠纷不断的特殊性质。根据经典的二元制劳动市场分割理论,无论受教育年限还是工作年限的增长,都能够提高主要劳动市场中劳动者的收入,而对提高次要劳动市场劳动者的收入则没有多少作用。中国主要劳动市场和次要劳动市场则明显与之不同。因为在中国,收入差别同受教育程度关系十分密切,受教育程度与劳动者的收入明显呈正相关关系。同时,在我国主要劳动市场中,受教育年限的增加对提高收入的作用要大于次要劳动市场。与之不同,工作年限或年龄差别与收入的联系则不甚紧密。显然,中国的劳动市场分割状况,并没有完全支持和印证“二元制劳动市场分割理论”的基本观点。因为在中国,无论主要劳动市场还是在次要劳动市场,工作年限的增加对提高劳动者收入都意义不大,换言之,中国的工龄工资表现并不十分突出。这表明,我国劳动市场对于劳动者的工作年限或资历不太认可和支持,或者说支持不够,它反映了用工上的一种短期行为。这种情况,事实上已经成了我国劳动市场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一个突出问题———导致收入差距过大,并由此影响劳动者心理和情绪,诱发矛盾和冲突的一个十分重要的原因。
  ( 二) 劳动市场分割
  对用人单位违法行为的影响从我国劳动市场分割现状可以看出,一般来说,东部地区由于经济比较发达,劳动者受教育程度普遍较高,文化方面也融入了一些海外因素。因此,该地区的劳动者通常都能表现出较高素质和工作能力,并为自身带来较为优厚的工作报酬和福利待遇。通过继续教育等方面的投入,在业务上,他们也都能够保持自身竞争力,并使之体现于主要劳动市场之中。与之相比,西部地区由于经济相对落后,劳动者在受教育程度上也远远不如东部地区。经济、教育、文化的相对落后,也导致该地区很多劳动者一直都处于次要劳动市场中从事简单劳动。这就是依区域为特征所形成的我国劳动市场分割的大体情况。但它并不排除各个区域内部所存在的两种劳动市场的性质和特征。两种劳动市场虽然都发生着劳动纠纷,但从行业角度来分析,这种情况大多出现于劳动密集型行业之中。因为,在此类行业中,劳动成本占据了非常大的比重,它使得用人单位往往可通过一些违法手342013 年第 4 期段去减少劳动成本,并从中获得巨额收益。这种情况,多年来也已经成了此类行业的普遍现象,因而,它也必然会导致劳动纠纷的不断出现。其间,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剥夺,除了极少数确实对法律无知的情况外,绝大部分都属于“理性经济人”的一种有意识行为。因为,它们都毫无例外都奉行着“经济人”追逐自身利润最大化的市场经济规则,这使之在追逐自身利润最大化的同时,把无视劳动者利益当作理所当然的事情。出于成本和收益的考虑,它们常常会以压低劳动者收入的方式降低自己的生产经营成本。相比较,这类现象在资本或技术密集型的行业中,虽然也有,但通常发生较少。这或许是因为劳动成本占总成本的比重相对较小、人力资源相对宝贵,以及劳动者多属于知识含量较高的技术人员。但是,即使如此,它也并不表明此类行业中并不会出现劳动纠纷或冲突,因为资本的本质,无论在任何情况下都只是力图寻求最“廉价的劳动力资源”。劳动纠纷发生范围较为广泛,通常发生在劳资纠纷、社会保险、工伤、医疗的经济赔偿等等问题上。在主要劳动市场中,劳动者相对来说收入较高,福利待遇也较为优厚,故纠纷的发生几率有可能会呈自然下降趋势。从货币需求和边际效用角度来看,这种情况下劳动纠纷也会处于递减状态。而在次要劳动市场中,劳动者只能获得极低劳动报酬,也很难有工伤、医疗保险等方面优厚待遇的惠顾。即使有诸如工伤、医疗保险等待遇,那也只能是占极少份额。故此,当劳动过程出现有害于劳动者的事故或其他问题时,他们更急切地需要获得赔偿,需要此时的雪中送炭,与主要市场的劳动者相比,他们对获得补偿的心情也更加迫切。譬如,同样的两千元钱,对于一个主要劳动市场中拥有高收入的劳动者来说,或许无关紧要,但对于次要劳动市场中从事简单劳动的劳动者来说却显得至关重要。然而,用人单位常常会因自身利润最大化追求这一宗旨而对之不予理睬。这样的情况,不仅会促成纠纷和冲突的产生,而且有时也有可能酿成恶性事件。通过劳动市场分割理论的分析便可得知,迄今为止,我国劳动纠纷大多集中在低收入低福利的次要劳动市场中,此类市场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博弈比较激烈,冲突和纠纷也容易发生。因此在后面的讨论中,将分析范围和重点缩小到这一部分,因为它更具备典型性和代表性。
  劳动市场用人单位价格歧视行为分析
  以下通过对用人单位及价格双轨制进行价格歧视行为的分析,进一步揭示其违法收益情况。
  ( 一) 劳动市场价格歧视形成的原因及表现形式劳动市场价格歧视是指用人单位以其市场垄断为特征所作出的一种不平等或不对等性定价规定,它是用人单位根据市场价格弹性所做出的有利于自身的定价行为,以藉此剥夺性攫取更多剩余劳动和由此带来的超额利润。在劳动市场中,用人单位对劳动者之间的同工不同酬情况也属于一种价格歧视,它是价格歧视的一个变种形式。价格歧视大多频发于次要劳动市场。在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通常表现为前者用货币,而后者用劳动进行交换。假如我们把劳动力看成一种支付形式,把用人单位的货币看成销售者的产品,那么,后者则通过价格双轨用工制度出售其每一个单位的工资正属于这种情况。譬如,正式编制的劳动者,只须支付少量的劳动即可获得的一定工资,而非正式编制的劳动者却得支付更多的劳动才能获得相同数量的工资。换言之,正式工支付 1 个单位的劳动便可获得 1 个单位的工资,而临时工却要在支付 2 个单位或更多的劳动情况下才能获得。这种不对等交换的情况就属于价格歧视范畴。对于用工单位来说,它是一种同工不同酬的不正当用工方式。提起同工不同酬,就不得不说到我国广泛存在着的价格双轨用工制度。在价格双轨用工制度前提下,同样质量的劳动者在不同单位从事同种工作,但劳动价格却并不一样。另外,在同一企业做同样工作的职工,由于“身份”和地位之差异而不能获得相同的报酬也属于这种情况。譬如,企业使用临时工就是这样。价格双轨用工制度主要表现为两种形式: 第一,同一劳动者把自己的劳动出售给不同的用人单位时获得不同的价格; 第二,同一用人单位购买相同质量劳动时支付不同的工资。日常生活中,很多用人单位为了减少自己的劳动成本,都采取雇用临时工或非正式编制用工制度。其所雇用的临时工大都承担着与正式编制职工相同甚至更多数量的工作,但是,他们只能拿到很少的工资报酬,有的甚至根本没有什么福利待遇。[4]先从用人单位来看,其利润构成就清楚地体现着的成本和收益的关系,亦即如果收益不变而又要扩大利润的话,就必然要通过缩减成本的方式来实现。这种情况可通过以下函数关系来表征,即劳动( L) 和资本( K) 的成本( C) 的函数: C = L × PL+ K ×PK( P 代表价格) 。[5]35杨 琴,何志全,王兴蕾: 我国劳动市场违法成本和违法收益关系的研究通过对同工不同酬支付方式的分析,亦即把 P分成 P1,P2,P3…Pn的过程,我们可从中了解用人单位由此获得超额利润的大体情况。为了简单起见,现仅按价格双轨制来讨论,即以 P1、P2来分析: 假如P1代表正式编制的工人,那么,用人单位对 P1的支付一般就相对较高。P2也就是所谓的临时工或非正式编制工人的情况就有所不同,相对 P1来说,对他们的支付就要低得多,即 P1> P2。再导入两个表示价格双轨工资制度的情况,在劳动( L) 中各自占有人数的比例为 α、β。α + β = 1 0≤α≤1 0≤β≤1也就是新的成本函数变化为 C1= αL × P1L+ βL× P2L+ K × PK。当 P2小于 P1时,C1明显低于原函数 C,这就清楚地显示出用人单位藉此降低成本,并从中获得超额利润的基本过程。[6]
  ( 二) 价格歧视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形成的不同结果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在于劳动市场的供求关系方面的“中国特色”。在中国,劳动市场未来几年都会一直处于供大于求的状态之中,并且呈逐渐递减的过程。根据相关研究,大约在 2015 年左右,这种供求关系才能达到一种相对平衡的状态。也就是说,在目前条件下,用人单位即使开出同工不同酬的歧视性价格,而劳动者也会无奈并违心地接受这种极不平等的交换。当然,供求关系也深受市场调节的影响,亦即受劳动岗位弹性的变化情况的制约。当需求具有刚性特征的时候,劳动者明显处于弱势地位,在劳动价格谈判中当然会处于不利地位,价格歧视性用工就会成为事实。反之,也有可能较有利于劳动者。但必须清楚,导致价格歧视的还有另外一个关键性问题,就是垄断。劳动市场上看似是一个完全竞争的场所,垄断行为似乎并不存在,但往往同一行业的用人单位可进行劳动资源的定价协商,并藉此方式对劳动市场进行控制,即以类似于卡特尔的那种方式控制市场。如果属于这种情况,就可以构成在同行业劳动价格上的垄断性行为模式。因为,只有在垄断行为模式前提下,用人单位才能以价格歧视方式获得超额利润。从劳动者自身方面来看,应当说,他们始终都是处于一种弱势地位。尤其在供求关系失衡和垄断情况下,其谈判的力量更是微弱,加上国内劳动价格谈判更多表现为个人行为方式。而在国外,尤其是在发达国家,一般都是工会进行工资的集体谈判和协商。尽管国内企业也有类似的机构,但却在很大意义上缺乏话语权,基本属于被架空状态,这就等于客观上更拉大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地位差距,增加了用人单位价格谈判中的砝码。即使有时出现相对激进的“集体谈判”情况,譬如经常见到的出租车停运事件,那也并不体现工会组织的积极作用。因此,到目前为止,国内劳动价格谈判依然处于用人单位垄断常态化状态。
  ( 三) 用人单位违法用工概率分析通过对劳动市场分割及其对劳动纠纷案成因的分析可得出以下结论: 由于违反劳动合同法用工的风险或代价小于违法用工带来的巨额收益,这就既给用人单位违法用工形成一定空间,也对《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实施构成事实上的障碍。在此前提下,作为弱势群体的劳动者即使其利益受到严重损失,往往也不得不对用人单位妥协。违法用工的一个典型行为就是不给劳动者支付加班工资。下面就此种违法行为进行详细分析。一般来说,在用工方面,用人单位通常不外乎可采取以下几种选择:A 支付足额加班工资,B 适当支付但低于法律规定的加班工资,C 不支付加班工资。而劳动者面对用人单位上述行为,同样也会有以下几种选择: D 接受用人单位的行为,E 不接受用人单位行为( 或者提出意见) ( 见表 2) 。表 2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行为的选择关系用人单位劳动者A B CD AD BD CDE AE BE CE表中结果显示,上述因素在次要劳动市场所受影响一般都比较大。因为,处于次要劳动市场中的劳动者,往往具有较大的流动性和可替代性,因此他们也都有妥协于用人单位的可能性,也就是说出现AD、BD、CD 的概率就比较高。用人单位在 A、B、C 三种可供选择的情况下,假定其遵守法律支付足额工资,设值为 PA,那么选择A 行为增加的成本就是 PA。而 B 行为支付低于法律规定应当支付的工资,但它又高于不支付工资的情况,该工资值就在 0 ~ α 之间,设值为 PB。最后一个就是 C 行为,由于不支付加班工资,故此 C 行为增加的成本则为 0。用人单位采取的三种不同行为导致的不同成本增加表示为 PA、PB、0。但基于违法风险和劳动力市场供求特点等因素,用人单位选择的行为会出现以下情况( 见表 3) 。362013 年第 4 期表 3 用人单位成本结构分析用人单位行为 A B C成本增加值 PAPB0出现纠纷概率 0 β( 0≤β≤1) γ( 0≤β < γ≤1)出现纠纷后赔偿金额 0 PA- PBPA成本构成 PA+ 0 PB+ β( PA- PB) 0 + γPA由于 β 和 γ 不是必然发生事件,可以得出下面两个不等式组:PB+ β( PA– PB) ≤PA+ 0 ( 0≤β < γ≤1) ( 0< PB< PA) ( 1)0 + γPA≤PA+ 0 ( 0≤β < γ≤1) ( 2)由此可以看出,大部分情况下,依法用工的成本大于或等于违法用工的成本,由于概率的存在,所以大于的几率更高。违法用工后,即使加上受到制裁的成本也仍然低于合法用工成本。这就不难解释在劳动资源流动性较强的次要劳动市场上,违法用工行为为什么会一直持续下去并且常态化,用人单位为什么会选择 B 行为或 C 行为,而逃避 A 行为,用人单位为什么会在诸如工资、保险等方面出现以上述方式既减少用工成本又达到规避法律之目的这些十分严重的劳动市场问题了。
  限制违法用工的方法建议
  根据以上研究,为了遏制雇主或用人单位违法用工 ,本文提出了以下限制违法用工的建议,即改变劳动市场供求关系、改善产业结构、建立“提高违法用工成本”的相关法律几个方面。
  ( 一) 改变劳动市场供求关系改变劳动市场供求关系对减少用人单位违法行为有着显著的效果。当市场供求关系发生改变后,用人单位所面对的劳动市场上劳动力资源就会变得相对稀缺。面对这种情况,用人单位如果需要获得市场上的劳动力资源,那么,就必须提出较高的待遇条件来吸引劳动者加入。劳动市场供求关系的改变,主要是通过增加劳动力需求量,并借助劳动力需求量的变化引导市场自动调节。因此,一般来说,利用这种方式可使以往由用人单位主导的买方市场供求关系趋于平衡。然而中国是一个人口大国,要改变现存状况,短期内减少劳动力供给是难以做到的。为了实现上述目标,可以发挥政府的调节作用,通过扩大需求的方式实现劳动市场供求关系趋于平衡的局面。因为,经济的发展使用人单位扩大再生产成为可能,而再生产的扩大又会增加用工的需求。故此,经济的发展对改善劳动供求关系效果一般都很显著。在目前情况下,政府应当以扶持中西部地区经济发展的方式进行积极调节,并藉此方式增加中西部地区劳动力的需求。此外,通过优惠鼓励政策尽量减少用人单位成本,使之在政策鼓励及政府部门监管、制衡前提下合法用工。
  ( 二) 改善产业结构如前所述,劳动违法行为更多地产生于劳动密集型行业之中,这些行业大多为制造业等,都从事简单的手工劳作,其工作强度都很大,收入也都相对较低。从来源上看,他们大部分来自我国中西部农村地区,也就是我们常说的农民工。这些农民工,一般年龄都比较偏大,受教育水平也很低,因此,工作技术水平都不太高。鉴于这种情况,我们应当加强中西部农村地区劳动者素质教育工作,对他们进行工作技能培训,促使其从从事简单劳动的工人转变成为技能较高的技术工人,从而提高他们在劳动市场中的竞争能力和自身价值,亦即将其提升为市场上相对稀缺的劳动力资源。因为,在很多情况下,劳动者的技能与受教育程度密切相关,这将决定他们自身劳动价值,也将促进他们从简单劳动向复杂劳动转变,进入到其他行业之中从事相对专业化的工作,从而改善产业结构。而改善产业结构,对劳动市场整体的劳动者素质水平要求较高。因此教育和培训劳动者,恰能积极顺应这一发展要求,它为劳动者从次要劳动市场流入主要劳动市场创造了有利条件,同时也使劳动者从简单的体力劳动转变成为脑力劳动成为可能。在此前提下,当劳动成本并不构成用人单位主要生产运营成本时,用人单位违法用工的机会也会相应减少。与此同时,还应通过发展服务业等转变产业结构。这就需要加大对农业科技投入,减少农业人口比重。使得更多的农村劳动资源获得解放。我国农业人口迄今为止一直占了极大比重,大量的农民工虽然组成了进城务工的主要群体,但像以往仅依靠从事简单劳动打工的局面必须得到改善和调整。通过发展服务业等转变产业结构方式,便于吸纳农村剩余劳动力,便于进入二、三产业,同时也能有效遏制次要劳动市场的违法用工行为。
  ( 三) 完善立法,提高违法成本我国一些与劳动市场相关的法律制定的时间较早,很多违法处罚条款的制定标准是与若干年前的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多年来基本上没有更新,在执行和实施过程中漏洞较多,从而使之无法跟上经济发展的步伐。因此,应该根据当前经济发展水平作出适当修改和调整。37杨 琴,何志全,王兴蕾: 我国劳动市场违法成本和违法收益关系的研究提高违法成本是一件十分严肃的事情,违法成本如果太低,就达不到威慑用人单位违法用工的效果; 反之,如果太高,用人单位就会因劳动成本增加而减少用工,导致失业现象的增加,从而降低劳动力资源价格,再一次造成劳动市场用工失衡,并促成劳动违法行为的恶性循环。提高违法成本不能笼统地一概而论,应当根据不同行业制定不同标准。譬如,目前通行的“中国最低工资标准”,从表面上看,似乎它保护了劳动者的利益,但在宏观上它却又拉低了整体劳动工资水平,使劳动者产出价值本不相同各个行业,仅仅按照一个标准进行衡量。这样做的结果是,许多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本来付出了高的劳动代价,却以通行的低的标准得到报酬。它表明,现行《劳动法》中的一些条款,在推行和实施过程中等于事实上给劳动者的不公平支付造成错误的预期,并将之加以合法化。因此,建立分行业的劳动报酬保障标准,在《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整体框架下,制定出更为详细的行业细则性立法,譬如服装制造业、建筑行业、汽车制造行业等等的立法工作亟待进行,以使我国的法律能够真正保护劳动者的切身利益。总之,用人单位在用工过程中之所以会常态化地采取价格歧视等违法行为,主要是深受新老自由主义倡导的“经济人自身利益最大化原则”所驱使。而与之不同的是,劳动者作为弱势群体,在用人单位侵害自身合法权益时,一般都难以做到有效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从经济学角度讲,形成这种情况的原因主要是由于违法成本较低。因此,必须加强我国劳动市场供求关系的合理变革,在大力发展经济建设的同时,积极促成劳动力需求量的不断增加,并以此带动劳动市场供求关系朝着有利于劳动者的方面改变。与此同时,还必须加大拓展提升劳动力价值的有效途径。譬如,通过调整产业结构,通过科技进步及第二、三产业的投入和发展等方式遏制违法用工的机会。在法制建设方面,应当为保护劳动者利益健全法制法规,提高违法成本,以有利于规范用工行为,促进我国用工制度的良性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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