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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准租金流失的治理
来源:一起赢论文网     日期:2013-06-06     浏览数:3457     【 字体:

[内容摘要]国有企业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基础,国有企业应该按照国有资产财产权利关系的性质对国有企业收益进行分配,这是维护社会主义国家权益的客观要求。国有企业准租金流失,指国有企业作为独立的市场主体占有和分配了应该由国家最终索取的国有资产收益。大量的国有企业准租金流失,会削弱国有企业作为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基础。因此,剖析国有企业准租金流失的原因,提出相应的治理方案,从而维护国有资产所有者)))国家的利益。
[关键词]国有企业;准租金流失;产权制度

 Abstract:State-owned enterprises are the supporting part of socialist public ownership, and they shoulddistribute the income accordingtothe characters of property rights of state-owned property. Whatmentionedabove is the objective requirement of safeguarding the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socialist country. The decapita-lization of quasi-rent means the State-owned enterprises, as an independent Market Entity, possess anddistribute the profits of state-owned property which should be owned by the state. This paper analyzes theformation of the quasi-rent decapitalization from four aspects: the characters of public property rights ofstate-owned property, job consuming of managers of state-owned enterprises, state-owned asset spec-ificity, profit distribution of state-owned enterprises. Based on these, this article brings forward appropriatesolutions.
Key words:State-Owned Enterprises; Decapitalization of Quasi-rent; Property Right System
  一、国有企业准租金流失的涵义
  自20世纪70年代起,可盗取性准租金即准租金流失问题引起了制度经济学家的重视。Williamson认为,[1](5-38)在投资中有很多是为了某一特定的交易对象而进行的关系专用性投资。如果离开了投资的特定对象,那么其投资价值将会发生贬值。在还没有进行这种专用性投资之前,市场上存在着许多互相竞争的潜在交易者。而一旦发生实际的投资,投资的关系双方就会被锁住。因此,专用性投资可能会引起敲竹杠的机会主义行为。
  Goldberg在讨论关系交易时指出,[2](337-352)缔结合约的双方都要发生一定的支出并获得相应的收益,并在不同的时间段上把收益转让给缔结合约的另一方。其收益流和成本流在时间上不必保持一致。比如,甲种植了某种作物,通过同乙缔结合约,雇用乙来为其收割。如果甲有较低成本的、有效率的法律解决措施作为保障,那么对于缔约双方来说,成本流与收益流在时间上是否一致并不重要。但是,如果外部实施机制不够完善,甲就容易被乙套牢。如果随着关系的进一步发展,甲所产生的成本高于甲所获得的收益,乙便可以有效地威胁甲撕毁缔结的合约,即使是在乙并没有产生成本和获取收益的情况下也会发生。乙可以有效地 逼迫甲提高乙的工资,直至甲在履行合约与终止合约之间的选择无差别。Gold-berg在讨论政府管制时也谈到了套牢问题,[3](426-448)他认为某些政府管制行为可以看作是规避准租金损失的有效措施。
  关于专用性资产可盗取性准租金的研究,更为深入的当属Klein、Crawford和Alchian。[4](297-326)他们在5垂直一体化、可盗取性租金和竞争性合同订立过程6一文中详细地分析了使用市场制度的一类特殊成本)))合同后机会主义行为的可能性。他们指出,如果一个人拥有某项资产并把它租给另一个人使用,那么这一资产的准租金价值就是其价值超过其残值,即它在次优用途上对另一个租用者的价值部分。
  根据以上具有代表性的现代制度经济学家关于可盗取性准租金的讨论,我们可以归纳出具有共性的四点:一是可盗取性准租金产生于以私有制为基础的市场经济制度,社会经济运行中价格机制、供求机制、竞争机制和风险机制在资源配置中发挥着主要的作用;二是缔结合约的双方对于其资产具有独立的所有权关系,而不像政府与国有企业或股东与股份公司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那样,双方是权利对等的经济主体;三是可盗取性准租金并不是一般意义上的垄断租金。垄断租金是指垄断者通过垄断地位阻止竞争对手进入市场所实现的资产价值超过它在一个公开市场上所具有的价值部分。而可盗取性准租金的产生则与此不同,资产一旦被安装调试好以后,移置它的成本可能会非常高,或者高度专用于某一特定的使用者,甚至在压低应该支付给所有者的价格时,其使用者从中所获得的资产服务也不会减少或减少得不多。可见,即使没有对竞争性资产的市场禁入限制,在缔约双方之间仍然会发生可盗取性准租金;四是可盗取性准租金产生的现实原因是由于驱利动机引起的机会主义行为所致。
  由社会主义国有企业性质所决定的国有企业准租金流失,现代制度经济学家阐述的专用性资产可盗取性准租金尽管存在着相同的逻辑基础和寻租的机会主义动因,但区别还是主要的:其一,国有企业准租金流失产生于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共同发展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环境中;其二,政府与国有企业之间在形式上也可视为/缔结合约0的双方,但双方并不是各自拥有独立的资产并对其拥有所有权关系的对等经济主体。政府与国有企业的资产(国有资产)是同一客体,在财产关系上表现为所有权与控制权的分离;其三,一般性的可盗取性准租金并不是指因阻止竞争对手进入市场所实现的资产价值超过它在一个公开市场上所具有的价值部分,而国有企业的垄断性经营可以导致准租金流失;其四,一般性的可盗取性准租金是指专用性资产投入以后产生套牢问题而出现的敲竹杠行为,而国有企业准租金流失产生的原因要复杂得多。
  从理论上讲,敲竹杠的机会主义行为并不是哪一方所特有的,双方都有这样 的机会和可能。比如,在国家控股的企业中,政府可以通过/合约0形式规定企业缴纳超过国有资产所有者应该分享的收益额。但这种情况在我国目前国家与国有企业的收益分配关系中并不多见,而更多的情况则是相反。
  国有企业准租金流失的形成
  国有资产所有产权在经济上表现为国家对国有企业剩余的最终索取权。由于所有权具有可分割性,[5](30-44)因此,在国有企业中,围绕国有资产建立和形成了占有权、支配权和使用权等多种权能。在国有资产的占有关系上,是一群人共同占有他们所拥有的全部生产资料,用其进行社会生产。其中每个人对于其占有的对象都具有平等的权利,任何个人原则上都无法宣称他本人对这一经济关系中资产的某一部分或对某一特殊资本物品拥有某种特殊的权利,原则上也不能将其用于个人的特殊目的;在收益分配上,任何个人之间的收入差别也只能由其劳动贡献而不是由拥有资本的多少所决定的。[6](20-22)另一方面,由于信息不充分和正常的交易费用的存在,任何一项权利的界定都不可能是完全的,这会使资产某些有价值的属性处在公共领域,[7](6-8)使国有资产所蕴含的产权关系具有明显的公有产权性质。公有产权会使个人生产与经营活动的收益与风险损失有一部分被/外部化0。[8]这样就会产生两个后果:一是使人们对具有公有产权关系的国有资产的关注度不高,二是人们对于公有产权形成的收入流寻租。虽然我们不能简单地得出国有企业产权制度安排就一定会产生低效率的结论,但我们却能比较容易地证明A1chian和Demsetz所指出的)))共有权利的行使常常驱使人们做出被认为是不道德的行为的现实性。[9](16-27)国家对国有企业剩余索取权的实现不仅依赖于国有资产的所有权,而且更依赖于其它权能的实现。当人们对国有资产公有产权形成的公共资源寻租时,国家会因国有资产的租耗而使其剩余索取权部分地被盗取。
  企业资源一般说来有生产和消费两个主要用途,企业经营者在工作中必然要进行在职消费。由于企业经营者在职消费具有普遍性和持续性,近些年来学术界关于在职消费进行了比较深入的研究,其代表性的观点有:一是代理观。Jensen等人认为,[10](305-360)在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形成股东与经营者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中,经营者利益与股东利益往往不一致,经营者在进行在职消费时,他们只承担了少量的成本,却可以获得在职消费的大部分甚至是全部的收益,经营者出于实现自身利益最大化的考虑,有动力通过在职消费来侵占公司资源。Yermack等人通过实证研究也支持这种代理观。[11](211-242)二是效率观。Hirsch、Rajan和Wulf关于在职消费持效率观,[12](1-33)认为经营者在职消费有助于提升经营者在员工中的威信,有利于提升公司的业绩和影响力,对公司的发展具有积极的意义。那 么,我国国有企业经营者的在职消费行为应支持哪一种观点呢?在职消费在不同的所有权结构中所产生的影响是不同的。Demsetz认为,[13](375-390)在所有者兼经营者的企业中,经营者的在职消费行为不会否定利润最大化的目标,也不会产生效率的问题。但是,我国国有企业的性质决定了经营者在职消费必然造成效率损失,产生代理问题,从而损害国有资产所有者的权益。其主要原因:一是国有企业经营者在职消费一般不会影响政府对企业的评价即决定是否投资以及投资规模的大小,从而对其约束性不强;二是国有企业经营者在职消费造成产品成本的增加,虽然也会受到国有企业经营者的关注,但这并不会从根本上抑制其消费的动机和行为,因为即使由于其在职消费使各方收益均受损,但其承担的也相应较少;三是国有企业经营者在职消费无论成本高低都会有利于其家庭消费或节约个人生活开支,这会产生激励效应;四是我国国有企业经营者虽然由政府任命,但国有企业仍然存在/内部人0控制、内外部治理机制缺失等问题,这为偏好在职消费的经营者提供了机会和空间。国有企业虽然在性质上与非国有企业不同,但在经济运行过程中,两类企业却有相近的行为和表现,很难想像国有企业就/一心为民0。正如Baumol指出,[14]当企业基本上是由与企业赢利行为利害关系不大的经营者所控制时,这种企业所追求的目标就变成了能使股东满意的、可以接受的最低投资回报率,一旦超过了这一限度,其经营者就有可能要牺牲利润来提高自己的效用水平。
  国有企业中的国有资产除了所有权归国家所有以外,其它权能均/留在0了国有企业,国有企业是其国有资产的唯一使用者,使国有企业中的国有资产表现为明显的/专用性0。在微观上也如Williamson关于资产专用性形式的划分(如物质资产专用性、场地专用性等)一样。[15]对于私人投资而言,如果交易中存在着关系专用性投资,则为避免事前竞争转变为事后垄断而产生/套牢0问题,双方都可能倾向于相对非专用性的投资。而国家对国有企业的投资虽然使国有资产为国有企业/专用0,但却很难为规避专用性效率损失而减少投资或改变投资的用途。国有企业作为公有制的实现形式排除了企业市场合约的基础,而其本身作为独立法人也有其特殊的利益。在国家与国有企业这种委托代理关系中,公有制企业的特征是/没有最终委托人的代理人0。[16]所以,寻求/私利0的机会主义行为在国有企业并不罕见,结果必然使国产资产的所有者权益受到很大的损害。Berle和Means认为,[17]所有者的利益与经营者的利益并不会自然趋于一致,二者矛盾冲突的结果总是有利于经营者一方。政府与企业的目标不同,但政府有些目标需要通过具有特殊产权制度的国有企业来实现,比如政府通过国有企业来控制国民经济的运行、维护和保障国家的经济安全、提供基础设施、发展高新技术产业以及促进就业等。可见,国有企业 不但承担着经济功能,也承担着一定的社会功能和政治功能。为此,国有企业必然要耗用一些资源,产生一定的经济成本,从而减少国有资产所有者的收益,这虽不能视为是国有企业对所有者权益的盗取,但却为国有企业盗取所有者权益提供了机会。政府与国有企业作为/缔约0双方如何分享国有企业收益取决于双方的力量对比、谈判技巧、对预期收益的追逐动力及对收益流向的理解。从双方的力量对比来看,政府似乎是强势的一方,但由于政府对于国有企业的高度依赖,最后占优的很可能是国有企业。就像父子之间的较量,最后取胜的往往是儿子而不是父亲,这不是因为儿子力量强大而是由于父亲的/仁0与/爱0。由于政府与国有企业关于国有企业财产、运营及财务状况的信息不对称,国有企业不仅占有信息优势,而且政府关于国有企业的信息也基本上是由国有企业直接或间接提供的,所以,国有企业更清楚地知道政府的/软肋0,因此,在谈判技巧上政府常常处于劣势。由于政府代表国家行使国有资产所有者的职能,这个虚位的所有者实际上也必须由某些国家公职人员来具体代表政府行使权利,但由于他们自身的利益与国有资产的收益并不直接相关,所以他们对于国有资产收益的重视程度远不如与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国有企业。关于国有资产收益的流向有一种错误的认识,认为为了国有企业的生存和发展,特别是要解决国有企业所面临的困境,对于国有资产的收益国家不要拿得太多。从财政实践来看,自1984年我国第二步利改税以来国有企业基本上不再向国家上交利润。就我国目前国家规定上交利润比例最高的资源类企业而言,也不过是按照企业合并报表净利润的15%上交。国有资产的收益应归国家,这是所有权的要求;而为了发展和壮大国有经济对国有企业再投入也是所有者在经济上的作为,但收上来和投下去的意义是不同的。正是由于上述多种原因,导致国有企业事实上占有和分配了大量的国家租金。
  国有企业准租金流失的治理
  国有企业虽然也要实现一定的社会目标,但经济目标是其生存的基础,讲求市场效率就成为必然。我国进行市场化改革就是要形成经济组织的利益驱动,但是这种利益驱动如果没有一定的制约机制就会导致市场经济的混乱,在制约机制中最重要的是明晰的产权制度。从法权上来说,我国国有企业产权关系是明晰的;对于其他社会组织来说,产权关系也是明晰的。但对于国有企业内部成员来说,产权关系却是模糊的。由于权利主体并不是唯一的,国有企业的产权关系表现出一定的不确定性,因此很难明确区分不同产权主体对企业绩效边际贡献的大小。产权的一个主要功能就是激励经济主体将外部性内在化,产权界定不清导致围绕国有资产的权利会出现真空地带,这是产生准租金流失和搭便车行为的主要根源。国有资产所体现的财产关系对于社会主义经济制度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意 义,但权利缺失的结果必然是政治或行政权力与财富的结合,最终会导致其运营失去效率和国有资产的流失。为此,必须要对国有企业产权制度进行改革和完善,使其有明晰的产权关系。明晰产权关系不是要将国有资产量化到个人实现所谓的/劳者有其产0,而是要根据产权的可分割性和可分离性来构建比较完整的国有资产产权关系,使产权制度的安排能够确定国有企业及每个人在占有、支配和使用国有资产时的行为规范,明确每个人关于国有资产的权、责、利关系,形成关于国有资产运用时的合理预期,使所有权、激励与经济行为的内在联系产生效力,充分发挥国有资产的经济潜能,从而减少国有资产公共领域的租耗。国有资产所有权的分割界定过程也是其公共领域租金内在化的过程。当然,分割细化的产权必然要发生一定的交易费用,但只要界定产权发生的交易费用小于或等于由此所产生的收益就是有意义的。
  在职消费不仅具有普遍性和持续性,而且还具有内生性和隐蔽性。Jensen和Meckling认为,[18](305-360)如果经营者可以自主选择津贴,那么他们将通过增加其非货币性福利的方式来实现自身效用的最大化。Alchian和Demsetz从信息成本的视角分析了在职消费的内生性,[19](777-795)认为为避免机会主义行为所发生的成本有可能大于由此所产生的收益,允许职员享有/特权、额外津贴和福利0是内生于高昂信息成本的缘故。在我国,一方面由于国有资产/所有者缺位0、国有独资或/一股独大0的产权结构,以及资本市场特殊的制度环境和相对宽松的市场监管必然会导致内部人控制,使国有企业的实际控制权掌握在经营者手中,而经营者往往会追求较高水平的在职消费。经营者权力越大,其在职消费的规模就会越大。另一方面,我国国有企业经营者的货币性收入与世界上主要发达国家相比可能相对偏低,同时,政府又对国有企业经营者薪酬实施管制,这在客观上促使了国有企业经营者寻找替代性的、不直接体现为货币报酬体系的收益,在职消费正是其中的一种。[20]此外,在职消费难以计量,具有一定的隐蔽性。正因为如此,有效治理在职消费就十分困难。企业经营者在职消费的直接影响是其收益增加,那么能否通过薪酬激励的方式使其收益增加来解决在职消费的问题呢?从西方近些年薪酬激励的相关研究成果来看,薪酬激励并不一定能有效解决代理问题。相反,薪酬制度却有可能使其本身又成为代理问题。[21]从国内外薪酬激励的基本方式来看,除了工资、奖金以外最主要的是利润分成和股权激励(包括股票期权)。就利润分成方式而言,它受制于产品市场的规范程度,在一个相对规范的市场经济环境下,利润分成制对经营者的激励效果比较明显。股权激励方式使经营者与企业的长期利益和根本利益保持一致,二者共同承担了资本市场不确定性所带来的风险,因此,其激励的效果依赖于资本市场的确定性。就我国目前经济发展所处的阶段和市场成熟度而言,两种激励方式都有明显的局限性,更不能 解决在职消费问题。解决在职消费问题要达到的效果就是使国有企业的经营者花/公家0的钱就像花/自己0的钱一样,使其倍加关注,其核心是解决风险分担与监督成本过高这两个问题,使经营者在职消费发生的费用内化为其取得收益的成本,为此建立基于最终剩余索取权的经营者报酬制度应该是一种务实的选择。郑国光、徐海波、李怀祖等人认为,[22]基于最终剩余索取权的报酬是指将扣除了股东满意收益后的利润作为经理人报酬的制度。由于我国国有企业有国有独资和股份制企业两大类,因此,基于最终剩余索取权的报酬制度应为扣除国有资产所有者合理收益后的利润作为国有企业经营者报酬的制度。这种报酬制度与利润分成、股权激励报酬制度虽然都是经营者与所有者共同分割企业剩余利润,但其核心是经营者在政府取得国有资产所有者合理收益后拥有对国有企业剩余的最终索取权,而不是与所有者同时分割,所以经营者更有动力节约包括在职消费等行为发生的一切开支。同时,政府既维护了自身的权益又节约了监督成本。但这里也要注意两点:一是经营者通过最终剩余索取权而取得的利润一般不能以股份形式给予,或者给予经营者的股份相对于国有股而言很少,并且要考虑到在长期内由于更换经营者可能会给国有股权带来的影响,否则就会弱化公有制经济的所有权,使所有者的根本利益受到损害。二是相对于政府而言,国有企业经营者关于国有企业运行拥有绝对的信息优势,当其预期自己未来的最终收益水平低于自己可以接受的水平时,经营者就会比较在职消费所带来的收益与完不成所有者合理收益而使自己收益受损金额的大小,如前者大于后者,则会对经营者的在职消费行为产生激励效应。为此,还必须建立与经营者最终剩余索取权报酬制度相配套的内外部约束机制,特别是要建立关于国有企业经营者在职消费的信息披露制度,使国有企业经营者的在职消费行为变成/阳光下的行动0。
  为了治理由于资产专用性引致的机会主义行为、投资不足、缔约谈判困难等一系列问题, Williamson主张用纵向一体化来代替现货市场,使纵向一体化组织内部机会主义行为受制于管理权威。[23]Klein、Crawford和Alchian等人也有类似的观点,[24](297-326)认为纵向一体化可能比市场契约更有效率。但Hart认为纵向一体化会使激励机制扭曲,[25]Becker认为长期契约可以替代纵向一体化,纵向一体化并不是解决专用性资产的特定方式。Joskow、Crocker和Masten讨论了专用性资产与长期契约的关系,[26]肯定了长期契约的特别意义。可见,现代制度经济学家们关于治理专用性资产的药方不外乎有两种办法:一是纵向一体化,二是长期契约。这两种办法对于国有企业中国有资产专用性引致问题的治理来说是不起作用的。因为就国家与国有企业之间的关系而言,它们不仅是/一体0的和/长期0的,而且是/同生共死0的关系,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离开了国有企业就失去了其存在的经济基础。政府在国有企业中具有相当的权威,但国有企业内部的机 会主义等寻租行为依然普遍。因此,解决国有企业中国有资产专用性引致问题不能依附于现代制度经济学家提供的治理方法,只能根据国情并区分不同类型的国有企业分别而治,其核心是构建适应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国有企业经营者选择机制,从而有效遏制和防范包括资产专用性引致问题等在内的/机会主义0和/败德0行为的发生。目前我国国有企业经营者主要是由政府任命,是具有一定行政级别并与政府机关公务人员相类似的企业行政领导。由于是政府任命,所以国有企业经营者很难摆脱对官场的依赖,其行为往往偏离于作为独立市场主体的企业经营者的经营目标,而是追求目标的多元化,经营者的个人利益与企业经营绩效之间也没有明显的/刚性0制约关系,经营者的主要精力不一定集中在国有企业的经营管理上,其行为常常扭曲。作为代行国有企业所有者职能的政府官员并不是国有资产真正的所有者,他们所关注的不是所有者收益的最大化,而是代理收益的最大化,他们也不需要为选择出不称职的经营者付出代价。出于追逐自身利益的需要,他们有可能与经营者相互勾结,从中牟利。因此,必须改革国有企业经营者的选择机制,对于竞争性国有企业的经营者不再规定其行政级别,使国有企业经营者的选拔市场化和职业化,这是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客观要求。长期以来,国有企业改革始终没有放弃经营者的选择权,这是管理观念上的一个误区。政府总是认为国有企业领导必须是/自己0的人,实践证明/自己0人造成的问题层出不穷。市场化选择经营者机制在成熟的市场经济国家早已形成,但它之所以解决不了资产专用性引致问题,是因为机会主义、敲竹杠等行为是发生在两个具有独立财产权利关系的经济组织之间,而非在/一体化0的组织内部,因而我国国有企业市场化选择经营者具有特别的意义。对于应该实行垄断经营的国有企业,比如公用事业企业、具有自然垄断性质的企业以及作为政府宏观调控政策性工具的企业等,其企业经营者仍然要由政府任命,这也是世界各国比较普遍的做法。但对其经营者在执行最终剩余索取权报酬制度及与之相配套的内外部约束机制的基础上,还要特别注意经营者在职务继任或晋升等方面实行/一票否决制0,即对于完不成经济和社会责任目标的垄断性国有企业的经营者不能继续担任原岗位的领导职务,或不能获得晋升和交流的机会,并要追究其相应的责任及给予其必要的惩罚,从制度上规避和防范渎职。
  为了治理国有企业盗取作为国有资产所有者)))国家的租金,就要厘清哪些因素会影响国有企业剩余的分配,即究竟谁具有对国有企业剩余的索取权。剩余索取权是相对于合同收益权而言的,指的是对企业收入在扣除所有固定的合同支付(如原材料成本、固定工资、利息等)后的余额(利润)的要求权。[27]国家作为国有资产所有者理所当然应该参与国有企业剩余的分配,然而国家是应该独享利润还是应该与其他主体分享呢?这个问题实质是人力资本与非人力资本对于企 业剩余是否具有同样索取权的问题。一般来说,投资者从企业获利是源于其投入企业的物质资本,依此逻辑,没有投入物质资本的企业相关人员如果要参与企业剩余的分配,似乎就是对企业剩余的/无偿占有0。但事实并非如此,不管在什么样的生产资料所有制关系下,独立的物质资本是不会创造任何价值的。在人力资本与非人力资本的关系上,不是非人力资本的存在才使得人力资本的所有者/有碗饭吃0,而是人力资本所有者保证了非人力资本的保值、增值和扩张,人力资本的所有者应当分享企业剩余。[28]马克思在批判资本对雇佣劳动剥削时,就深刻揭露了资本家所享有的剩余索取权不过是对工人创造的剩余劳动的无偿占有。劳动者对其自身劳动力资本的所有权就决定了他有资格参与企业剩余的分配。在人力资本中,由于企业经营者特殊的职责使其在参与企业剩余分配上要求有不同于一般生产人员的回报。这是因为,企业作为一系列契约的组合,准确检测团队内偷懒行为不会是零成本的,因此,偷懒行为的部分效应将由团队内的其他成员来承担。为了约束团队成员偷懒、搭便车等行为的发生,这就需要有监督者,监督者的工作动力源于其具有的企业剩余索取权。[29](777-795)在国有企业,经营者的报酬应该包括其履行监督职能所获得的收入。同时,包括所有者在内的国有企业各类利益相关者收益的实现程度也有赖于经营者边际贡献率的大小。国有企业剩余索取权的配置取决于产生更高效率的要求,效率最大化原则要求企业剩余索取权和控制权的安排应该对应。[30]可见,作为国有资产所有者的国家不能独享国有企业剩余,各类利益相关者也同样有权分享国有企业的剩余。为此要构建合理的分配制度,使国家、经营者和生产人员等利益相关者都能获得相应的剩余索取权。在分配制度的构建中,由于国有企业经营者对产出的贡献率难以计量或计量成本太高,同时又实际控制着国有企业并且拥有代理优势,结果往往造成本该归国家所有的收益被盗取。为此本文借鉴学术界提出的/基于最终剩余索取权的报酬制度0,认为国有企业经营者应该获得扣除国有资产所有者合理收益后的利润。这样,问题的核心就变成了国有资产所有者合理收益的确定了。
  国有资产所有者合理收益的确定和实现依赖于相关的财务指标集,其基本指标是与国有投资风险相称的资本报酬率。在信息不对称的条件下,政府与国有企业不可能签订完全的合同,加之国有资产定价技术难度和波动空间都比较大,为了维护各方的正当合法权益,资本报酬率的设计要受以下条件约束:一是既要有利于维护国家权益,又要有利于国有企业的生存和持续发展。为此,要根据不同产业的特点给国有企业留下必要的风险基金和发展基金,但这部分留存基金的份额要与企业发展规模、资本结构以及企业利用各种融资工具联系起来。这一方面有利于促使企业治理结构的完善,提高企业市场竞争能力和增强资金使用的约束性;另一方面,也使国有企业对国家资金的/刚性依赖0弱化,使国家能充分运 用国有资产收益对企业进行特定的投资,更好地实现国家宏观政策目标。二是资本报酬率要根据行业平均净资产收益率水平、以往不同时期企业净资产收益率水平以及可预期的影响经济运行的增减因素等指标来确定,但要考虑国有企业发行债券、股票和对外举债的影响。因为这些融资工具的运用离不开国有商业银行的支持和政府财政的担保,这是调增资本报酬率的因素。发行股票还要考虑国家控股和参股的总体目标要求。三是资本报酬率原则上要高于同期长期贷款利率。因为国家对国有企业的投入绝不仅仅是资金上的支持,/国有企业0本身就是巨大的无形资产,其收益应体现在资本报酬率上,国家出资要有别于一般的商业贷款。四是对国有企业市值的评估不仅要反映企业创造收入流的能力,而且还要充分考虑企业未来潜在的价值,未来潜在价值的贴现应该在资本报酬率上得到反映。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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